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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5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4 日上午 9:

15 至 2022 年 8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二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 186,961,939 股,占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978%。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代表股份 185,625,000 股,占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4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 1,336,939 股,占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6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2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336,939 股,占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56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

影响,其中公司部分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中银律师事务所康竟之先生、

张晓强先生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7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02%;反对 1,214,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1253%;反对 1,214,9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7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永东
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7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02%;反对 1,214,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53%;反对
1,214,9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74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康竟之、张晓强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