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7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二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6 人,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 182,697,715 股,占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590%。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177,187,500 股,占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9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3 人,代表股份 5,510,215 股,占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7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3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9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510,215 股,占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67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影响,
其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中银律
师事务所张晓强先生、张会爽女士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150,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60%;反对 2,52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47%;
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93%。
其中,同意 2,963,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790%;反对 2,529,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9125%;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永东
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156,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93%;反对 2,51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89%;
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18%。
其中,同意 2,969,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897%;反对 2,519,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7201%;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2%。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晓强、张会爽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