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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关于“永东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3-04-11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东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永东转债”到期日:2023 年 4 月 16 日(星期日)

    2、“永东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

    3、“永东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4、“永东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

    5、“永东转债”摘牌日:202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3 号”文核准,山西永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340 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4,000 万元,期限为六年(即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292 号”文同意,公司 34,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东转债”,债券代
码“12801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现将公司“永东转
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
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永东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永东转债”到期日为 2023 年 4 月 16 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永东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永东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包含
最后一年利息 2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

    四、兑付方法

    “永东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永东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永东转债”摘牌日

    “永东转债”(代码 128014)摘牌日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起,“永东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起,“永东转债”将停止交易。“永东转债”持有人在停
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仍可以
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永东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
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
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
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
别简称“OFII”、“RO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
义务。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永东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9-5662069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