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2021-08-12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的立场,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顺利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华勇 李 健 钟 刚
2021 年 8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