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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建投: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年度)2022-06-30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1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2 年 6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或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
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
受托管理人中金公司编制。中金公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
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金公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
未经中金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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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重要声明........................................................................................................................................... 1
目录 .................................................................................................................................................. 2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概况 ................................................................................................. 3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5
第三章 发行人 2021 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 6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9
第五章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 10
第六章 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 12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3
第八章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4
第九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15
第十章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 16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 17




                                                                           2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末,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且存续
的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包括:19 浙建 01、20 浙建 Y1(以
下简称“各期债券”),债券具体情况见下表:


债券代码                     149016.SZ                          149068.SZ


债券简称                     19 浙建 01                         20 浙建 Y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债券名称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注册或备案文件               证监许可[2019]2712 号              证监许可[2019]2713 号


注册或备案规模               20 亿元                            20 亿元


债券期限                     3+2                                3+N


发行规模(亿元)             8.00                               10.00


债券余额(亿元)             8.00                               10.00


发行时票面利率               4.30%                              5.30%


当期票面利率                 4.30%                              5.30%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触发及
                             尚未到行权期                       尚未到行权期
执行情况


起息日                       2019 年 12 月 25 日                2020 年 3 月 25 日


                                                                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情况下,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还本付息方式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
                             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


报告期付息日                 12 月 25 日                        3 月 25 日




                                                   3
是否担保                 无担保                       无担保


发行时主体评级           AA+                          AA+


发行时债项评级           AA+                          AA+


跟踪评级情况(主体)     AA+                          AA+


跟踪评级情况(债项)     AA+                          AA+




二、公司债券其他情况的说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19 浙建 01)期限为 3+2 年,存续期第 3 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2021 年尚未到行权期。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疫情防控债)(20 浙建 Y1)期限为 3+N 年,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2021 年尚未到行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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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中金公司对公司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
督,持续关注公司的资信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对公司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中金公司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021 年,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未出现变更和补充的情况。报告期内,中金公司作为债券
受托管理人共出具如下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年累
     2021 年 3 月 5 日     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重大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
                                                        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竞
     2021 年 6 月 11 日
                                       拍采矿权的重大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 年
     2021 年 6 月 29 日
                                                       度)》
                           《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税务
     2021 年 6 月 29 日
                                     注销和工商注销的重大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
     2021 年 8 月 2 日
                               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2021 年 12 月 8 日
                                     事,总经理变动的重大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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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行人 2021 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表: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
      法定代表人              沈德法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08,134.01 万元
      实缴资本                108,134.01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邮政编码                310012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王莲军
      电话号码                0571-88057132
      传真号码                0571-88052152
      电子邮箱                zjjtzq@cnzgc.com
      互联网网址              www.cnzgc.com
      组织机构代码            79685889-6
      所属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工程、风
                              景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路桥工程、机场跑道、
                              机械施工、设备安装,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工程技术开
                              发、建筑机械制造及设备租赁,建筑构配件生产、销售,
                              机电设备、五金工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
                              (不含危险品)、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批发及其
                              进出口业务,工程技术培训及咨询业务,国际工程承包、
                              劳务输出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物业管理。(涉
                              证商品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一)公司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以及与建筑主业产业链相配套的工业制造、工
程服务、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等业务。发行人在改革创新中已发展成为产业链完整、
专业门类齐全、市场准入条件完备、品牌优势突出、技术实力较强的大型省属国
有建筑企业集团,走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建筑业企业前列。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6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业务类型                                                主要服务或产品
                                                     发行人建筑施工业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路桥、轨道交通、水
                         建筑施工业务
                                                           利水电、工业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等施工业务
                         工业制造业务                                    建筑设备制造、建筑材料制造等

                     工程服务业业务                                工程商贸、工程物业、工程咨询管理等
                                                     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及水利水电业务的投资建设
                           其他业务
                                                                                 运营



                 (二)经营情况分析

                 (1)各业务板块收入成本情况

                                                    表:各业务板块收入成本情况

                                                                                       单位: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本期                                                               上年同期
 业务板块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       (%)                                                    (%)       (%)
建筑施工        8,568,745.53     8,145,841.80           4.94        89.88          7,285,652.45         6,936,661.30          4.79       91.59
工业制造          390,914.05          379,685.93        2.87            4.10           333,485.42            293,997.76      11.84        4.19
工程服务业        460,904.05          427,808.12        7.18            4.83           231,074.55            197,932.89      14.34        2.90
其他              112,931.87           85,887.62       23.95            1.19           104,752.89             87,107.81      16.84        1.32
   合计         9,533,495.49     9,039,223.47           5.18       100.00          7,954,965.31         7,515,699.75          5.52      100.00




             三、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表: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比例超过
                         项目                      本期末          上年度末              变动比例(%)
                                                                                                               30%的,说明原因
                      总资产                     9,924,577.70       8,678,075.96                    14.36           不适用
                      总负债                     9,083,304.13       7,944,300.80                    14.34           不适用
                      净资产                       841,273.58            733,775.16                 14.65           不适用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69,577.53            581,778.76                 15.09           不适用
                 资产负债率(%)                       91.52                   91.54                 -0.02          不适用
             扣除商誉及无形资产后的资
                                                       92.37                   92.45                 -0.09          不适用
                  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0.94                   0.94                 -0.42          不适用
                     速动比率                            0.61                   0.69                -12.35          不适用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77,683.06            846,357.64                 -19.93          不适用



                                                                    7
                                                                            变动比例超过 30%
        项目             本期            上年同期          变动比例(%)
                                                                              的,说明原因
      营业收入          9,533,495.49      7,954,965.31             19.84         不适用
      营业成本          9,039,223.47      7,515,699.75             20.27         不适用
      利润总额            162,400.60         150,196.93             8.13         不适用
       净利润             126,800.64         115,373.85             9.90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100,495.80          97,875.78             2.68         不适用
        利润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04,640.44         107,506.90             -2.67        不适用
         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13,269.36         261,929.11            19.60         不适用
    (EBITDA)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88,497.89          72,143.55            22.67         不适用
        净额
                                                                            主要系 2021 年度浙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31,755.49         -27,601.78           739.64    江兰溪石矿投资增
        净额
                                                                                 加所致
                                                                            主要系 2021 年度长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4,972.91         -46,338.45            -46.11   期借款增加等筹资
        净额
                                                                              活动流入所致
   应收账款周转率                 3.18              2.91            9.56         不适用
     存货周转率                   4.23              4.74           -10.76        不适用
 EBITDA 全部债务比           14.03%             12.53%             11.98         不适用
    利息保障倍数                  2.56              2.31           10.82         不适用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2.30              1.92           19.79         不适用
  EBITDA 利息倍数                 2.98              2.64           12.88         不适用
  贷款偿还率(%)               100.00          100.00              0.00         不适用
  利息偿付率(%)               100.00          100.00              0.00         不适用


说明 1: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
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
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具体内容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2008)》执行。
说明 2: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摊
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说明 3: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平均合同资产)。




                                         8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19 浙建 0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债券代码                                      149016.SZ
债券简称                                      19 浙建 01
发行总额                                      8.00 亿元
募集资金约定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
                                              有息负债。
募集资金实际用途                              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



                          表:20 浙建 Y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债券代码                                      149068.SZ
债券简称                                      20 浙建 Y1
发行总额                                      10.00 亿元
募集资金约定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10%用于发行人
                                              湖北区域受疫情影响及防疫抗疫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支出,促进相关工程项目早日复工复产,保障上下
                                              游企业的正常营运生产,其余用于偿还有息负债。
募集资金实际用途                              10%用于公司湖北区域受疫情影响及防疫抗疫相关
                                              工程项目建设支出,促进相关工程项目早日复工复
                                              产,保障上下游企业的正常营运生产,其余用于偿
                                              还有息负债。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发行人“19 浙建 01”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签订《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进行专项管理。报告期内,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运作正常。
    发行人“20 浙建 Y1”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
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签订《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
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进行专项管理。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运作正常。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完成了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
执照》,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因原浙建集团已整体注销,后续偿付债
券本息的银行账户亦已在浙江建投重新开立。


                                          9
    第五章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一、增信机制及变动情况
    19 浙建 01、20 浙建 Y1 未设置增信机制。

二、偿债保障措施及变动情况
    (一)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19 浙建 01”、“20 浙建 Y1”的按时、
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并严格执
行资金管理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措施。
    1、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
排。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2、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等,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年度、月度
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
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
与中金公司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中金公司依照《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公司偿债能力、
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5、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设立了本期债券专项偿债账户,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收入。发行
人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本期债券本息支付的资金,承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
日或兑付日前三个交易日将当年度应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和利息归集至专项偿债账户,保证本
期债券的按时足额支付。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日或兑付日前三个交易日
将专项偿债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书面通知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若专项偿债账户的资金未
能按时到位,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



                                          10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19 浙建 01”、“20 浙建 Y1”偿债计划及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




                                     11
第六章 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一、增信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19 浙建 01、20 浙建 Y1 未设置增信机制。

二、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一)偿债保障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详见“第五章、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二、偿债
保障措施及变动情况”中的描述。

    (二)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偿债保
障措施。

    (三)偿债保障措施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聘
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偿债保障措施有效,并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
关约定执行。




                                        12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分别向“19 浙建 01”、“20 浙建 Y1”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
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21 年 5 月 31 日,持有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多
喜爱承接“19 浙建 01”债务的议案》、《关于多喜爱承接“20 浙建 Y1”债务的议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
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所审议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13
                         第八章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一、本息偿付安排

                                         表:本息偿付安排
                                                                           债 券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还本付息方式                   付息日                    到期日
                                                                           期限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
149016.SZ   19 浙建 01      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   12 月 25 日     3+2       2024 年 12 月 25 日
                            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
                            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每年付息
149068.SZ   20 浙建 Y1                                     3 月 25 日      3+N       2023 年 3 月 25 日
                            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
                            付一起支付。



二、报告期内本息偿付情况

                                   表:报告期内本息偿付情况
                                  报告期内付息兑付    投 资 者 回售 选 择权 的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触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情况                触发及执行情况              发及执行情况
149016.SZ      19 浙建 01         正常兑付利息        尚未到行权期                不适用
149068.SZ      20 浙建 Y1         正常兑付利息        不适用                      尚未到行权期




                                                 14
                 第九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 发行人盈利能力及日常经营收益
     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7,564,947.50 万元、7,954,965.31 万元和 9,533,495.4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90,189.35 万元、
115,373.85 万元和 126,800.64 万元。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1,156.34 万元、72,143.55 万元和 88,497.89 万元。总体来看,发
行人的经营收入与现金流将为偿付各期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二、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和间接融资能力
    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经营情况稳定,运作规范,具有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
力,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发行人在各家银行获得的综合授
信总额为 663.05 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 306.90 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为 356.15 亿元,
未使用授信余额占授信总额的 53.71%。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
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有可能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
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各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但由于银行授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具有强制力,发行人同样存在无法实现授信取得外部融资的风险。




                                          15
       第十章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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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名称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建集团”)借壳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喜爱”)上市项目目
前已完成置入资产、置出资产交割,浙建集团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完成税务注销和 2021
年 6 月 25 日完成工商注销。经“19 浙建 01”和“20 浙建 Y1”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当前存续
期内的公司债券“19 浙建 01”和“20 浙建 Y1”债务将由多喜爱承接。
      伴随公司发展战略的逐步落地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
并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司所属行业已由纺织业变更为土木工程建
筑业,公司经营范围已变更。为了更直观、准确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内容,增强社会公众对
公司的准确认知,提升公司的品牌和行业影响力,公司将全称由“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将证券简称由“多喜
爱”变更为“浙江建投”。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完成了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
执照》,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因原浙建集团已整体注销,后续偿付债
券本息的银行账户亦已在浙江建投重新开立。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不涉及存续期债券的简称和
代码变更。多喜爱更名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浙江建投继承。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2019-2020 年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2021 年 8 月末,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经与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
提供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经双方事前充分沟通,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将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做好前后任会计师
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系基于正常业务开展,变更前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信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总经理发生变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12 月因工作调动,陈桁先生辞去担任的董事、总经理职务。陈桁先生辞去董事
职务后,发行人董事会人数为 12 名,符合法律规定。辞职后,陈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作。

    (四)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均能正常履行职
责。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17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
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
资产重组。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参与“浙
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矿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竞拍:
    1、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矿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筑用石
料矿
    (2)矿区位置: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等村
    (3)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灰岩
    (4)矿区范围:由 9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 0.284 平方千米,矿区开采标高自+307.0
米至+100.0 米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5 年
    (6)生产规模:760 万吨/年
    (7)矿区资源储量:经兰自然资规储备字〔2020〕4 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估算,矿区建
筑用石料矿控制资源量为 1427.30 万立方米(3745.81 万吨),其中石英砂矿 936.39 万立方
米(2425.26 万吨),灰岩矿 490.91 万立方米(1320.55 万吨);宕碴控制资源量 45.08 万立
方米(99.17 万吨)
    (8)起拍价:5.38 亿元
    经公开竞价,浙建集团以 12.7 亿元竞得此采矿权。
    2、本次竞拍的目的
    本次竞拍有利增加浙建集团的矿产资源储备,提高浙建集团的持续盈利能力。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因发行
人承建的恒大集团及其项目公司的项目,持有的应收账款及商业票据出现了到期不能兑付的
情形,同时,发行人管理层根据承建的每个项目就截止报告日的资产状况、开发程度、债权
债务情况进行了尽调、评估和减值测试,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可回收性进行了分析评估,
认为其存在减值迹象。综上,发行人 2021 年计提恒大项目减值 10.70 亿元,超过 2020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 73.38 亿元的百分之十。

    (八)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情形。

    (九)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未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18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体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19 浙建 01”及“20 浙建 Y1”债
项评级均为 AA+,未发生变化。
    “19 浙建 01”及“20 浙建 Y1”无担保,不适用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的核查。

    (十二)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
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发行人截至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73.53 亿元,借款余额 177.75 亿元;截至 2021
年 2 月末的借款余额为 194.43 亿元,相较于 2020 年末借款余额新增 16.68 亿元,累计新增
借款占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2.68%。
     2、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1)银行贷款
     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合并口径贷款余额为 163.93 亿元,较上年末 144.11 亿
元累计净增加 19.82 亿元,占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6.95%。
     (2)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发行债券余额为 22.5 亿元,较上年末债券余额 27.5 亿
元净减少 5.00 亿元,占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6.80%。
     (3)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
     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融资租赁借款为 6.99 亿元,较上年末余额 5.14 亿元净
增加 1.85 亿元,占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2%。
     (4)其他借款
     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其他借款(信托贷款)为 1 亿元,较上年末无变化。

    (十四)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为恒大水晶城项目债务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概述
    发行人之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快化解公司涉及中国恒大集团及下
属公司应收款项逾期问题,拟与中国恒大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杭州晶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晶立置业”)、浙江省浙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房产”)达成在建工
程三方转让协议。转让资产为在建杭州水晶城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
“水晶城”项目)。晶立置业作为水晶城项目转让方,浙建房产作为专业房产开发公司受让
水晶城项目并将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负责水晶城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工作,浙江建工作为
专业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水晶城项目后续工程施工事宜,预计后续工程施工金额不超过
240,000 万元。根据浙建房产、浙江建工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结果,在假设开发的情
形下,杭州水晶城项目权益的价值为 366,029.12 万元(暂定,最终以建设情况为准)为转让
对价,浙建房产以应付转让对价中的 92,065.04 万元用于抵偿中国恒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对
浙江建工及其下属子公司杭州地区的应付款项,剩余转让对价,通过变现或溢价销售、以房

                                         19
          抵债的方式处理,将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统一要求化解中国恒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杭州地区、
          湖州地区项目债务缺口,如有剩余的,可用于抵偿中国恒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对浙江建工及
          下属子公司在湖州地区的 69,514.49 万元应付款项。目前水晶城项目处于司法查封状态,在
          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前由晶立置业与当地政府、相关债权人协调完成解封手续。
              2、应收款项重组对浙江建工的影响
              基于本次在建工程三方转让协议约定,浙江建工应收中国恒大集团及下属公司在杭州与
          湖州地区项目工程款项的债权将向浙建房产收取,浙建房产将以水晶城项目转让对价优先化
          解发行人杭州地区应收款项 92,065.04 万元,在化解中国恒大集团及下属公司杭州地区、湖
          州地区的保交楼债务后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再化解发行人湖州地区应收款项 69,514.49 万元,
          合计总金额不超过 165,000.00 万元。
              浙江建工本次开展应收款项重组业务,有利于加快化解发行人涉及中国恒大集团及下属
          公司应收款项逾期问题。本次浙建房产作为专业房产开发公司受让水晶城项目,浙江建工作
          为专业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水晶城项目后续工程施工,同属省属国有企业,发行人预计本次
          交易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
          业务的独立性。

              (十五)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
          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涉案金额 形成                                          诉讼(仲裁)审理结 诉讼(仲裁)判决执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预计                                              果及影响            行情况
                                         负债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下属                    该案已由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
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                        案受理,经建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                        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就                      出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南沙公司银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广州南沙商务机场项目的前                        行存款 58945833 元或保全等额的其他                      行,强制执行材料广
期施工项目,与广州南沙商务                      财务。本案将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                     州铁路法院已签收
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                      午 9:30 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 二审判决判决,维持 并审核通过,因几个
                                5,894.58 否
公司)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                      法庭开庭。因南沙机场向法院提出管 一审。                 原审被告的二审判
议书》,双方初步确定的项目                      辖权异议,原定于 6 月 30 日的开庭取                     决书未签收,需要公
前期合作内容为项目场地内                        消,广州铁路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                        告送达,因此强制法
的三通一平工作,待项目前期                      议申请,6 月 19 日收到南沙机场向广                      院执行立案需要等
相关设计文件完成后,双方协                      东省高院递交的管辖权上诉状,8 月                        公告送达以后。
商确定具体的前期施工范围;                      10 日收广东省高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

                                                             20
诚信保证金 5000 万元。协议                     定。9 月 25 日开庭,11 月 13 日收一审
签订后,建工于 2016 年 1 月                    判决书,判决确认案涉《前期工作合
29 日向南沙公司缴纳了 5000                     作协议书》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解除;
万元诚信保证金。此后,一直                     南沙机场向建工返还诚信保证金 5000
未能收到南沙公司的开工通                       万元及利息,新碧航公司在 2000 万元
知。经建工多方了解,案涉项                     范围内,仁和财富在 1700 万元范围内,
目已没有进行实施的可能。建                     南沙航空公司在 1050 万元范围内承担
工多次向南沙公司要求退还                       补充赔偿责任。2021 年 1 月 8 日收到
保证金,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                     上诉材料,广州南沙商务机场有限公
诿。因此,建工于 2019 年 12                    司、广州市新碧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月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                       就本案已提起上诉,目前等待二审法
院起诉,要求南沙公司返还诚                     院安排开庭。二审法院于 2021 年 12
信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并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24 日安排两次
起诉其股东要求承担相应责                       开庭,并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向建工
任。                                           送达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工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2019 年 5 月 22 日,建工向余                                                                     截至目前,中友自建
杭法院申请中友公司破产,余                                                                       期建工的优先债权
杭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受                                                                    金额 156626027.25
理,并于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余杭法院裁定宣               元,分配比例 100%,
人。建工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                  告中友公司破产。目前,中友公司相                  已全额获得分配;普
完成债权申报,申报金额共计                     关资产均已在淘宝司法拍卖网成交,                  通债权金额
51716.553598 万元,第一次根                    其中车辆 2 辆成交金额分别为 4.9 万元              96384521.90 元,第
据法院生效判决申报债权金                       和 11.8 万元;红木家具成交金额为                  一次分配比例
额为 25758.91332 万元,第二                    36.32 万元;摩托车 1 辆成交金额为                 51.79%,分配金额
次针对项目续建部分申报债                       17.5 万元;两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49917543.89 元,第
权金额为 25957.640278 万元。                   筑物及办公设备等成交金额为                        二次分配比例 5%,
管理人于 2019 年 10 月 4 日向                  184581.0507 万元。上述资产处置金额                分配金额 4819226.1
建工出具债权审查单,临时确                     合计 184651.5707 万元。省建工债权包               元,均已获得分配。
定建工的债权额为                51,716.55 否   括自建期债权和续建期债权两部分: 破产程序进行中   续建期债权中的优
51716.553596 万元(其中                        自建期债权合计 2.53 亿元,其中优先                先债权 22852 万元及
25957.65 万元为共益债权部                      债权 1.57 亿元,普通债权 0.96 亿元;              普通债权
分,该部分为余杭区政府为复                     续建期债权合计 2.53 亿元,其中优先                12858820.91 元对应
建工程投入的资金,以浙江建                     债权 2.40 亿元,普通债权 0.13 亿元。              的清偿款建工指定
工的名义申报债权,但最终资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                  支付至杭州余杭乔
金归属于余杭区政府)。2019                     权分配方案,普通债权首次清偿比例                  司国际商贸城建设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                   为 51.79%。我司已收到自建期债权所                 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及                     有分配款项 2.065 亿。2021 年 5 月 27              以归还垫付款,此笔
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组织及                     日我司收到续建期优先债权 962.22 万                款中优先债权部分
表决规则、债权人委员会组成                     元。                                              已全额获得分配,普
方案及议事规则等进行表决。                                                                       通债权部分已按
后经审计,中友公司明显资不                                                                       56.79%的比例获得
抵债。2019 年 12 月 30 日余                                                                      分配,共分配金额

                                                             21
杭法院裁定宣告中友公司破                                                                                 235822524.39 元。续
产。                                                                                                     建期质保金
                                                                                                         9622247.08 元管理
                                                                                                         人已向建工支付,余
                                                                                                         质保金 2413929.92
                                                                                                         元尚未到期。综上,
                                                                                                         目前合计回款
                                                                                                         456807568.71 元(含
                                                                                                         建工指定支付款
                                                                                                         项),尚余
                                                                                                         49617978.35 元未回
                                                                                                         款(其中应当直接支
                                                                                                         付至建工的清偿款
                                                                                                         为 44061681.83 元)。
                                                                                                         经与管理人沟通,后
                                                                                                         续预计还会有第三
                                                                                                         次分配,但金额估计
                                                                                                         较小。

建工中标成都尚岭置业有限                     2019 年 12 月中旬,建工向法院提交了
公司(以下简称尚岭公司)的                   造价鉴定申请,现法院已通知于 2020
                                                                                   二审判决判决尚岭
项目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                   年 1 月 16 日选取鉴定机构,由于建工
                                                                                   公司向建工支付工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保全查封了尚领置业案涉项目约 1100
                                                                                   程款 3797.58 万元及
后,建工与尚岭公司、重庆金                   套房产,购房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建
                                                                                   利息,退还履约保证
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工正在积极处理中。经重庆市南岸区
                                                                                   金 20 万元,赔偿律
简称金阳开发公司)签订《担                   人民法院确认,金阳开发公司破产管
                                                                                  师费损失 25 万元,
保协议书》,约定金阳开发公                   理人已经确定,现进入司法鉴定阶段。
                                                                                  支付鉴定费 85 万
司对尚岭公司向建工履行义                     2021 年 3 月 15 日建工收到鉴定意见
                                                                                  元;确认建工在尚岭
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建工依                   书。2021 年 3 月 26 日法院进行了第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公司欠付工程款
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尚岭                   次复庭,重庆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                        院于 2022 年 3 月 4
                                                                                  3797.58 万元的范围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主要是对鉴定                        日对该案立案强制
                                                                                  内享有建设工程价
程进度款,致使工地缺乏建设                   结论等进行了质证,就建工是否享有                        执行,并于 2022 年 3
                               6,510.37 否                                        款优先受偿权;确认
资金数次停工。2015 年 7 月 9                 优先权,优先权的顺位、重庆银行能                        月 4 日作出该案由四
                                                                                  金阳开发公司对尚
日,建工与尚岭公司签订《补                   否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金阳                        川省邛崃市人民法
                                                                                  岭公司不能清偿部
充协议(二)》,对尚岭公司                   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                        院执行的裁定,目前
                                                                                  分的损失承担二分
欠付的垫资款、进度款及资金                   进行了辩论。2021 年 4 月 23 日进行了                    该案正在执行中。
                                                                                  之一的赔偿责任;确
占用费、违约金作了约定;                     第三次复庭。2021 年 5 月 6 日收一审
                                                                                  认在重庆银行抵押
2016 年 8 月 4 日,双方又签                  判决书,判决尚岭公司向建工支付工
                                                                                  权未消灭的情况下,
订了《补充协议(三)》,对                   程款 3797.58 万元及利息,退还履约保
                                                                                  其享有的抵押权顺
复工安排、已完成的工程量及                   证金 20 万元,赔偿律师费损失 25 万
                                                                                  位优先于建工享有
应付的工程进度款等作了约                     元,支付鉴定费 109 万元;确认建工
                                                                                  的建设工程价款优
定。之后,尚岭公司陆续支付                   在尚岭公司欠付工程款 2590.58 万元
                                                                                  先受偿权。已申请强
了建工拖欠工程进度款、停工                   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制执行
损失、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                   权;确认金阳开发公司对尚岭公司不
复工后至竣工期间的工程进                     能清偿部分的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赔

                                                           22
度款。                                       偿责任;确认在重庆银行抵押权未消
                                             灭的情况下,其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优
                                             先于建工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建工对判决的资金利息计算基
                                             数和标准,优先权的顺序及重庆银行
                                             的独立请求权的问题不服,已经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1 年 8 月 9 日二审法
                                             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围绕欠付
                                             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索赔金额是
                                             否已支付,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
                                             含索赔金额 1207 万元,重庆银行基于
                                             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同意销售抵
                                             押物而涤除,重庆银行是否就本案有
                                             独立的请求权,尚岭公司主张扣除 20
                                             万元场租费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鉴定费用的分担等问题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作出二审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2 年 3 月 4 日立案强制执行。

2018 年 5 月 8 日,建工与满
洲里乾有国际宝玉石交易有
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
由建工承包国际宝玉石加工
项目。由于乾有公司一直未付
进度款,导致自 2018 年季节                   立案后建工申请财产保全和造价鉴
性停工至 2019 年 6 月,工程                  定;2021.6.10 开庭;2021.7.9 法院摇
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9 年 6                  号确定鉴定机构为呼伦贝尔筑信工程
月 21 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向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8.5 收保全裁
建工发函,称乾有公司已呈报                   定书,法院保全了乾有公司名下土地
转让此项目的报告,政府决定                   使用权(价值 940.5558 万元)。现处
由国有企业承接,为了不影响                   于鉴定程序中。2022.1.10 收工程造价
                               6,726.35 否                                          /   /
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建工继续                   鉴定报告;2022.1.18 收新传票 2.17 开
施工。于是建工于 2019 年 6                   庭;受疫情影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
月 25 日复工继续施工至 2019                  申请和线上开庭申请;原告方代理人
年 11 月 15 日冬季停工。后乾                 目前无法联系,法院无法送达传票,
有公司未能实现项目转让,资                   开庭时间取消,再次向法院提交延期
金链断裂,未支付工程款,导                   开庭申请及线上开庭申请。已与法院
致工程停工至今。建工遂向呼                   沟通尽快开庭。
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解除施工合同;支付
已完工程款 4000.52 万元、逾
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872.31
万元)、停工期间的损失

                                                          23
144.23 万元、合同解除后的损
失 709.27 万元、确认优先受
偿权。诉讼标的合计 6726.35
万元。

浙江建工与永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签订《建设工程                                                        本案双方达成调解
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建工                                                         结案,调解结果:1、
承建东瓯世贸广场项目(以下                                                         兰州永新公司支付
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                                                       建工工程欠款
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工,2018                                                     97973596.43 元、保
年 12 月 28 日永新公司出具竣                                                       证金 5000000 元,上
工报告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                                                           述两笔利息暂计至      已对永新公司申请
合格,但至今案涉项目未办理                                                         2021.6.10 日为        强制执行,目前我公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19 年 1                                                        2838365.9 元,上述 司就案涉工程一层
月 8 日,案涉项目投入实际使                                                        共计 105811962.3      商铺已向法院申请
用。2021 年 1 月 16 日,浙江                                                       元,永新公司于 2021 评估及拍卖。2022
建工与永新公司确定结算价                                                           年 6 月 10 日前一次 年 2 月,建工收到评
为 35800 万元。2021 年 2 月 7                                                      性付清;2、永新公 估报告,评估结果明
日,浙江建工与永新公司在结                                                         司若不能按时付清, 显高于资产实际价
                                 10,978.21 否   诉讼阶段已调解结案,正在执行阶段
算价的基础上商定,扣除水                                                           则承担自 2021 年 6 值,故建工就评估结
电、甲供材、税金等费用,最                                                         月 11 日至完全清偿 果提出异议申请。
终结算价为 35301.138618 万                                                         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022 年 3 月 10 日,
元。目前永新公司已支付                                                             利息按年利率 6%计 建工收到评估公司
25503.778975 万元,剩余工程                                                        算;3、建工在未付 的《异议答复函》。
款 9797.359643 万元未支付及                                                        工程款 97973596.43 目前执行法院还未
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                                                         元范围内,对承建的 就该异议作出书面
由于目前永新公司资金紧张,                                                         东欧世贸广场项目      回复。
浙江建工起诉永新公司,要求                                                         折价或拍卖、变卖的
其支付欠付工程款                                                                   价款享有优先于抵
9797.359643 万元、返还 500                                                         押权和其他债权的
万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                                                           受偿权;4、案件受
息,并确认浙江建工对以上欠                                                         理费由永新公司承
付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                                                           担。
权。

2012 年 5 月,公司下属子公                                                         调解书确认被告拖      调解书签订后,被告
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                                                           欠一建工程款          拒不履行调解书约
公司(以下简称一建)与被告                                                         12547.86 万元;以金 定的义务;一建遂向
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就淮                                                           汇花园 4#、14#、19#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金汇花园项目签订建设工                        调解结案,2014 年 8 月,安徽省高级 房产折价 15951.86     后一建得知,被告将
                                 14,422.09 否
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                          法院出具调解书                     万元用于支付一建      4#、14#房产出售小
21000 万元,工期 480 天。合                                                        工程款;扣除欠付的 业主。因被告无可供
同签订后,一建积极履行施工                                                         工程款后,剩余        执行财产,2018 年 5
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一建总                                                         3404.0039 万元用于 月,法院裁定终结执
计完成工程造价 25713.53 万                                                         支付调解书签订后      行本案。案涉项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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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的工程款,多退少       2019 年由淮北市政
13165.67 万元,无故拖欠一建                                                      补。如按调解书约定 府接管,已经召开债
工程款 12547.86 万元,虽经                                                       履行,一建放弃违约 权人沟通会并成立
一建催促,被告仍未付款,故                                                       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工作组,由政府工作
一建起诉。                                                                       的主张。               组牵头,要求一建将
                                                                                                        工程未完部分做好,
                                                                                                        然后工作组会同被
                                                                                                        告相关人员偿还一
                                                                                                        建部分债务。2022
                                                                                                        年 3 月,一建向淮北
                                                                                                        市政府发送了情况
                                                                                                        报告,请求协助办理
                                                                                                        19 号楼等不动产权
                                                                                                        登记等事宜,推动款
                                                                                                        项回收。

                                                                                 调解书明确:被告于
2010 年 8 月,一建与被告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前支付工程款 1000
就淮北首府小区项目签订建                                                         万元,双方在 2017
设工程施工合同(共三期)。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该项目实际结算进
合同签订后,一建积极履行施                                                       一期、二期、一期二
                                                                                                        度较《调解书》的约
工义务;截止到起诉之日,一                                                       标项目的决算及确
                                                                                                        定滞后;2020 年 10
建总计已完成工程造价 5.48                      调解结案 2017 年 12 月,安徽省高级 认。并由被告按照合
                                16,451.48 否                                                            月确定案涉工程审
亿工程款,被告仅支付                           法院出具调解书                    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定价为 48004.78 万
38369.3 万元工程款,被告尚                                                       2018 年 3 月前完成
                                                                                                        元,浙江一建已收工
欠一建 16438.48 万元工程款,                                                     三期高层及别墅的
                                                                                                        程款 47484.78 万元。
虽经一建催促,被告仍无法付                                                       决算及确认,并由被
款,故一建起诉被告,要求其                                                       告于 2018 年 4 月底
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诉前                                                       及 2018 年 8 月底之
保全保险费 13 万元等。                                                           前分别支付 50%的
                                                                                 工程决算款等。

2005 年 11 月,一建与华越公
司签订了浙江华越生产研发                                                         2020 年 9 月 29 日,
大楼工程(下称案涉工程)施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工合同,合同造价 2750 万元,                                                     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工期 540 日历天。案涉工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程于 2006 年 2 月 16 日开工,                                                    收到华越公司上诉
                                                                                                        驳回原告诉请,无需
2010 年 12 月主体结构验收通     16,086.92 否   二审结案                          状,2021 年 8 月 18
                                                                                                        执行
过,2012 年 3 月 28 日双方解                                                     日收到法院文书,二
除合同。2019 年 10 月,华越                                                      审驳回上诉,维持原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一建赔偿                                                       判。2021.12.16 收到
自 2008 年 1 月 22 日至实际竣                                                    再审裁定书,驳回华
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损失,暂计                                                       越再审申请。
至 2016 年 10 月 8 日为
                                                            25
14712.18 万元。2020 年 4 月
20 日开庭,华越公司当庭提
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涉
案金额变更为 21244.17 万元
(自 2008 年 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期间的损失);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本案
二次开庭,华越公司再次当庭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涉案金
额变更为 16086.92 万元(自
2008 年 1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期间的损失)。2020
年 9 月 29 日,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
年 10 月 26 日,收到华越公司
上诉状。2021 年 8 月 18 日,
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该案已结案。

2011 年 9 月 30 日,二建与被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
告宁波新乐公司签订了《建设                                                           工程款 19467924 元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                                                           及其利息(其中
总日历天数 540 天,合同价款                                                          7679750 元工程款自
暂定为 237708907 元。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
2011 年 11 月 19 日正式开工。                                                        计算利息,第一笔工
二建施工的水泵房、室外建筑                                                           程保修担保
环境、室外安装、食堂、门卫、                                                         2357634.86 元自
通廊工程等于 2014 年 12 月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
16 日竣工验收合格;另二建                                                            计算利息,第二笔工
施工的联合厂房一和联合厂                                                             程保修担保金
                                               2020 年 7 月初上交鉴定意见稿,鉴定
房二、电机厂房及钣金厂房、                                                           2357634.86 元自
                                               机构正在鉴定中,法院根据鉴定报告
物流中心、注塑厂房及模塑厂                                                           2017 年 2 月 6 日起 被告资金状况良好,
                                 4,269.85 否   再安排开庭。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房等工程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                                                        计算利息,第三笔工 已支付全部款项。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向宁波中
竣工验收合格。二建与被告于                                                           程保修担保金
                                               院上诉,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5 年 8 月 28 日达成《新乐                                                         2357634.86 元自
奉化工业园项目工期顺延会                                                             2018 年 2 月 6 日起
议纪要》,纪要明确延长工期                                                           计算利息,第四笔工
总计为 382 天。后二建于 2016                                                         程保修担保金
年 1 月 15 日向被告提交了工                                                          2357634.86 元自
程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结                                                           2019 年 2 月 6 日起
算造价为 263717092 元,另有                                                          计算利息,第五笔工
注塑厂房及模塑厂房漏项                                                               程保修担保金
3222857 元,合计结算总价应                                                           2357634.86 元自
为 266939949 元,扣除被告合                                                          2020 年 2 月 6 日起
计支付 216295562 元,尚欠工                                                          计算利息;上述各项

                                                            26
程款 47974987.51 元(含 4%                                                         利息均计算至对应
保修金)。被告于同日收到上                                                         款项还清之日止,
述结算资料,经原告多次催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
促,未能审计完成。此外,被                                                         前均按同期中国人
告在原告正常履行合同期间,                                                         民银行发布的贷款
擅自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                                                           基准利率计付,2019
程转包给他人施工,经核,该                                                         年 8 月 20 日之后均
被告擅自转包部分的工程造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价为 6523349 元。据此,被告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应赔偿申请人预期可得利润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损失 652334 元(按利润率                                                           率计付);二、被告
10%计算)。                                                                        向原告赔偿因工期
                                                                                   延误导致工程款迟
                                                                                   延结算期间的损失
                                                                                   (即以 20%的工程
                                                                                   总价款即
                                                                                   47152697.2 元为基
                                                                                   数按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 382 天
                                                                                   的利息损失);三、
                                                                                   被告向原告赔偿因
                                                                                   被告将原告承包范
                                                                                   围内的部分工程发
                                                                                   包给他人造成原告
                                                                                   逾期可得利润的损
                                                                                   失 83447 元;四、反
                                                                                   诉被告(原告)向反
                                                                                   诉原告赔偿工期延
                                                                                   误导致的损失
                                                                                   3536452.29 元

2010 年 7 月 10 日,心广与二
建签订了《D2-4 施工合同》,
约定下浮 9.5%。后同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
                                             心广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向法院起诉二
二建全垫资不下浮。备案合同
                                             建,一审法院于 2021 年月作出驳回起
开工 2010 年 7 月,竣工 2012
                                             诉裁定书,后心广上诉至宁波中院, 再审裁定:驳回再审
年 10 月,九龙湖会议纪要各     5,350.85 否                                                                驳回起诉,无需执行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心广又 申请。
方同意竣工延期到 2013 年 10
                                             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
月。2014 年 10 月 17 日四方
                                             再审申请。
验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业主签署意见是“工程质量以
质监站验收意见为准”,质监
站检查 9 项问题,后二建整改

                                                          27
完毕,监理回复单上盖章确
认,业主不予确认。2015 年 4
月 22 日,四方重新验收,对
检查 11 项问题,整改完毕提
交业主,业主盖章确认,未填
写意见。

                                                                                                           2020 年 12 月 22 日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一审判决杭州华宇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基基础工程有限
                                                2019 年 12 月 29 日经三建申请,杭州                        马仲光,执行案号
                                                                                      公司赔偿三建损害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06                        (2020)浙 0106 执
                                                                                      2775.4112 万元及利
                                                民初 105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                          4884 号,马仲光已履
2013 年 3 月,三建中标西溪                                                            息损失(以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华宇地基基础工程                           行完毕,该案已执行
阳光商业综合用房工程项目                                                              2775.4112 万元为基
                                                有限公司、马仲光银行存款 4500 万元,                       完毕,执行回款
后,马仲光作为该项目经营管                                                            础,按同期全国银行
                                                或查封、扣押其享有价值财产;因疫                           15256152.41 元;
理目标责任人与三建签订《责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情原因,法院原定于 2020 年 2 月 21                         2021 年 2 月 26 日向
任书》,由马仲光实施内部经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日 9 时 15 份的开庭时间改期至 202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济承包,由杭州华宇地基基础                                                            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2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程公司做该项目的桩基分                                                              年 12 月 17 日计算至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杭州华宇地基基础
包工程。后工程停工,最终引                                                            实际清偿之日);马
                                                浙 0106 民初 10571 号民事判决书,三                        工程有限公司,执行
发建设单位起诉三建并由三                                                              仲光赔偿三建损失
                                5,155.84 否     建对于一审判决中在违约责任以及责                           案号(2021)浙 0106
建承担了违约赔偿。根据协议                                                            1466.1604 万元及利
                                                任分担问题上不服,已上诉。2020 年                          执 1370 号。2021 年
的有关约定,三建就涉案工程                                                            息损失(以
                                                12 月 8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8 月 9 日收到杭州市
违约金及损失起诉马仲光、杭                                                            1466.1604 万元为基
                                                (2020)浙 01 民终 6114 号民事判决书,                     西湖区人民法院
州华宇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                                                              础,按同期全国银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 年 12 月                          (2021)浙 0106 执
司,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15 日杭州华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370 号案件民事案
申请财产保全。2020 年 1 月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                           件执行情况回告书,
20 日,被告杭州华宇地基基                                                             利率标准,自 2019
                                                号(2021)浙民申 1432 号。2021 年                          登记查封华宇地基
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西                                                              年 12 月 17 日计算至
                                                12 月 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                         名下车牌为浙
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实际清偿之日)。二
                                                回华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                           A7399Q、浙 AP210D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仲光的                           的车辆,但未能实际
                                                                                      持原判。2021 年 12
                                                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扣押,因该案未能有
                                                                                      月 1 日再审申请驳
                                                                                                           可供执行的财产法
                                                                                      回。
                                                                                                           院裁定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

2017 年 10 月 13 日,马仲光             已支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二审判决生效后,三
                                                2018 年 12 月 10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                付。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建已支付判决金额,
                                                法院出具(2017)浙 0106 民初 9600
诉,要求三建支付工程款                  支付                                          法院出具(2017)浙 并就本案已向浙江
                                                号民事判决书、2019 年 11 月 29 日杭
7713.05347 万元及利息;2017             本金                                          0106 民初 9600 号民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年 12 月 8 日,我司提出反诉,   2,217.12 冲减                                         事判决书、2019 年 起再审。同时向西湖
                                                民终 530 号民事判决书,三建已向浙
要求马仲光支付款项                      应付                                          11 月 29 日杭州市中 区人民法院另案起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1 年
5357.319779 万元及利息。                债                                            级人民法院出具       诉马仲光、杭州华宇
                                                7 月 19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8 年 12 月 10 日,杭州市             务,                                          (2019)浙 01 民终 地基基础工程公司,
                                                (2020)浙民再 352 号民事调解书。
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支付                                          530 号民事判决书, 并申请财产保全,冻
                                                              28
决,判决三建支付马仲光工程              利息                                       三建已向浙江省高     结支付金额。2021
款 593.0922 万元,双方均不              确认                                       级人民法院提起再     年 8 月 5 日已收到法
服一审判决内容,分别向杭州              为费                                       审。2021 年 7 月 19 院退回的余款,金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用.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     为 6745746.03 元。差
2019 年 11 月 29 日,杭州市                                                        法院出具(2020)浙 额部分履行期未届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民再 352 号民事调    满,暂未执行。2021
判决三建支付马仲光工程款                                                           解书。               年 10 月 18 日马仲光
2217.117044 万元。                                                                                      打入 850000 元。2021
                                                                                                        年 12 月 20 日法院受
                                                                                                        理强制执行申请,案
                                                                                                        号(2021)浙 0106
                                                                                                        执 5326 号,申请强
                                                                                                        制执行标的
                                                                                                        4575424.41 元。2022
                                                                                                        年 1 月 4 日、2022
                                                                                                        年 1 月 29 日、2022
                                                                                                        年 2 月 8 日、2022
                                                                                                        年 4 月 3 日共计收到
                                                                                                        案款 3133759 元,尚
                                                                                                        余 1441665.41 元未
                                                                                                        执行到位。

2008 年 7 月 18 日,2011 年 5
月 23 日,三建与杭州二轻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东
                                               2018 年 8 月 23 日,根据三建申请,温 一审判决瑞安市东
山街道下埠村股份经济合作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浙 03 山街道下埠村股份       二审判决后,已于
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财保 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 经济合作社支付工      2020 年 9 月 21 日向
2016 年 8 月 26 日,涉案工程
                                               告合计 9991.99455 万元的财产;2020 程款的逾期付款违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均通过竣工验收,2018 年 1
                                               年 3 月 31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约金、履约保证金的 院申请强制执行,执
月 17 日,经被告委托的浙江
                                               (2018)浙 03 民初 1380 号判决书。 逾期付款利息、工程 行案号为(2020)浙
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建对于一审判决中关于工程进度      保修金 21931707.37 03 执 1208 号,2021
进行审定,审定金额为
                                               款、结算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 元及其逾期付款利        年 1 月 28 日该案已
63437.898 万元。三建多次与
                                               节点、质保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部 息。二审维持判决瑞 执行回款 100 万元,
两被告协商未果,遂于 2018       4,937.51 否
                                               分工程款认定不服,已上诉。2020 年 安市东山街道下埠       现已查封被执行人
年 9 月 10 日向温州市中级人
                                               8 月 3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名下房产,等待被查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市
                                               (2020)浙民终 574 号民事判决书, 支付工程款的逾期       封房产的评估拍卖。
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维持(2018)浙 03 民初 1380 号民事 付款违约金、履约保 2021 年 5 月 31 日执
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股份
                                               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诉 证金的逾期付款利        行回款 3827140.72
经济合作社共同偿付工程款
                                               讼费负担部分,变更第三项支付工程 息部分,变更第三项 元。2021 年 10 月 18
8112.563 万元及利息、违约
                                               保修金 21931707.37 及其逾期付款利   判决为支付工程保     日执行回款 1570000
金,履约保证金 2942 万元及
                                               息为支付工程保修金 14931707.37 及   修金 14931707.37 元 元
利息。在过程中被告陆续向三
                                               其逾期付款利息。                    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建支付工程款,三建与二轻公
司达成和解协议,将诉讼请求
变更为要求下埠村经济合作

                                                            29
社支付工程款 2529.7525 万元
及利息违约金。后三建又向法
院就被告尚欠款项组成出具
说明。2020 年 4 月 8 日收到
一审判决书,判决下埠村支付
工程款 2193.17 万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及违约金 750 万元(暂
计至 2020 年 4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23 日,三建与被
告二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陈扬世纪城小区(陈
扬新界)工程《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2012 年 10 月 16 日,
被告二向三建发送《债权债务                      2017 年 7 月 12 日,根据三建申请,陕 一审判决凯创公司      二审判决后,已于
转让通知》,2012 年 11 月 15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陕民 支付工程款                2021 年 2 月 1 日向陕
日,三建与被告一咸阳凯创置                      一初字第 00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13280.106844 万元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                      冻结两被告名下 14000 万元的银行存 及利息,三建在           申请强制执行。(诉
程施工合同》,截至 2014 年                      款,368 套住宅房屋及土地。2019 年 13280.106844 万元        讼中过程中已财产
12 月 5 日,两被告共计支付                      12 月 27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工程款范围内享有     保全:已向陕西高院
三建工程款 31035 万元,代付                     (2015)陕民一初字第 00030 号民事 优先受偿权,凯创公 申请冻结了凯创置
款项 675 万元,尚欠工程款                       判决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 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业 3 个账户、林凯置
                                 30,640.23 否
23554.8021 万元。三建多次与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5 500 万元及利息。三 业 1 个账户,共冻结
两被告协商未果,遂于 2015                       月 11 日最高院下达受理通知书,案号 建移交工程资料和        808 万元,查封凯创
年 7 月 7 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                    (2020)最高法民终 483 号。2020 年 开具发票。二审驳回 置业陈杨新界项目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 上诉,维持原判。       未出售房屋住宅和
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后凯创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 年 3 2021 年 6 月 18 日最 商铺共 394 套及其对
公司亦提起反诉。2019 年 12                      月 18 日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 高人民法院驳回咸        应的土地)。2021
月 27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案号        阳凯创置业有限责     年 6 月 2 日执行回款
出具(2015)陕民一初字第                        (2021)最高法民申 2950 号。          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8419850.38 元。
000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凯
创公司支付工程款
13280.106844 万元及利息,凯
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及利息。

2015 年 5 月 12 日,三建与被                                                          一审判决 1、浙江世
                                                                                                           2021 年 2 月 8 日世纪
告浙江世纪联华物流配送有                                                              纪联华物流配送有
                                                2020 年 12 月 15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                        联华物流支付工程
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限公司支付工程价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司不服该判决,                         款 22915357 元,三
同》,被告将其"浙江世纪联                                                            73566997.10 元及利
                                                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日期上诉,浙江                       建实际收款是
华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新建大                                                             息;2、我司对浙江
                                 11,170.89 否   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22272650 元,差价
型现代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建                                                            世纪联华物流配送
                                                立案受理。2021 年 4 月 27 日浙江省高                       642707 元是甲方代
设工程发包给三建进行施工。                                                           有限公司未予绍兴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民终 258                           扣的审计费。法院判
本工程中标合同价 36831 万                                                            市杨汛桥联社村、和
                                                号民事判决书。                                             决生效后,现该案案
元,于 2015 年 8 月 8 日开工,                                                       门程村的"浙江世纪
                                                                                                           款及利息全部收回,
并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竣工,                                                         联华物流配送有限
                                                             30
合同工期 790 日历天,实际工                                                       公司新建大型现代       该案已结案。
期 886 日历天,延期 96 天。                                                       超市物流配送中心"
质量合格。工程结算于 2018                                                         建设工程在工程款
年 5 月 5 日送审,建设单位相                                                      73566997.10 元范围
关人员签字签收,未盖章。结                                                        内享有就该工程折
算送审金额为 47150.4372 万                                                        价或经拍卖的价款
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于收到                                                        优先受偿的权利。鉴
工程结算资料的 4 个月内完                                                         于一审判决后,联华
成审计并支付至结算价的                                                            物流公司于 2021 年
97%,但截止 2019 年 12 月 26                                                      2 月 8 日向三建支付
日建设单位仍未完成审计工                                                          了工程款 22915357
作。经发函催告,建设单位出                                                        元,故对一审判决做
具一份结算初稿电子版,初稿                                                        相应变更。二审判决
审核金额为 34199.9038 万元。                                                      1、浙江世纪联华物
因差距甚大,多次与被告沟通                                                        流配送有限公司支
无果,请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                                                        付工程价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                                                        50651640.10 元及利
浙江世纪联华物流配送有限                                                          息;2、我司对浙江
公司按合同约定按照结算金                                                          世纪联华物流配送
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和违                                                        有限公司未予绍兴
约金共计 15926.586503 万元。                                                      市杨汛桥联社村、和
                                                                                  门程村的"浙江世纪
                                                                                  联华物流配送有限
                                                                                  公司新建大型现代
                                                                                  超市物流配送中心"
                                                                                  建设工程在工程款
                                                                                  50651640.10 元范围
                                                                                  内享有就该工程折
                                                                                  价或经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三建(原                                                     一审判决 1、被告杭
告)与杭州国际会议中心有限                                                        州国际会议中心有
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施工合同》,此后双方又分别                    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立案受理, 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于 2007 年 10 月及 2010 年 3                  案号(2021)浙 0104 民初 5510 号。 告浙江省三建建设
月签订了相应的《杭州国际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杭州市上城人民法 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议中心地上部分土建工程施                      院(杭州市区域重新划分后江干和上 价款人民币
                                3,804.71 否                                                              /
工补充合同一》及《杭州国际                    城合并,统一划为上城区)作出判决。19042810 元;2、被
会议中心地上部分土建工程                      三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 告杭州国际会议中
施工补充合同》(以下概称"                     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已立案受理, 心有限公司于本判
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                     案号(2021)浙 01 民终 12343 号。   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力量按约                                                          付原告浙江省三建
进场施工,期间虽因被告的原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导致实际工期较之合同工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31
期有所延长,但 2010 年 12 月                                                      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23 日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日止以未付工程价
并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正式                                                      款为基数按中国人
对外营业。该涉案工程竣工且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已实际使用,但被告仍以种种                                                        准利率的利息人民
理由推诿拒不办理结算,明显                                                        币 2979803 元以及
已超过了合理的结算期间,且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被告尚有工程余款                                                                  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48334853.47 元至今未予支                                                          以未付工程款为基
付,被告上述作为已严重违约                                                        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损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三建                                                        货款市场报价基准
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                                                          利率计算的利息;3、
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                                                        因鉴定支出的费用
款 48334853.47 元及逾期付款                                                       人民币 620749 元,
利息。                                                                            原告浙江省三建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人民币 338269
                                                                                  元,被告杭州国际会
                                                                                  议中心有限公司负
                                                                                  担人民币 282480
                                                                                  元,被告杭州国际会
                                                                                  议中心有限公司应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支付;4、驳回
                                                                                  原告浙江省三建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

浙江建工诉天地康联郑州天
地康联置业有限公司案,2018
年 2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华
润置地郑州高新区 C07-3 地
                                             立案后建工申请财产保全;2021.10.12
块项目总承包工程》,约定原
                                             收冻结裁定书;2021.11.3 被告提交反
告为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项
                                             诉,反诉我司赔偿其工期延误违约金、
目自 2018 年 3 月开工后,人
                                             车位未按图施工导致无法出售损失及
工、设备租赁、材料大幅度上
                               5,131.09 否   窝工损失等 2062 万元;2021.12.8 法院 /                       /
涨,另外郑州市政府雾霾管控
                                             庭审时,双方各自提交证据并质证,
造成项目屡屡停工,原告面临
                                             现法院让被告提交对车位未按图施工
巨大损失。施工过程中,原告
                                             的司法鉴定申请,尚未确定下次开庭
多次与被告协商,请求对工程
                                             时间。
总价进行调增,最终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双方达成《华
润置地郑州高新区 C07-3 地
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关于索赔

                                                           32
补偿的补充协议》,确定本项
目各项索赔补偿金额为
38257474 元。案涉工程 2020
年 11 月 28 日完工交付,并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提交全部
竣工手续,在被告配合下向有
关部门报备,有《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原告多次催促被
告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
告支付 38257474 元索赔补偿
款及未付工程款 1200 万元,
被告拒不支付。另有逾期利息
105.34525 万元,合计 5131.09
万元。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8 月申请冻结了成都市南洋置
                                               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及房产 585
浙江建工诉成都市南洋置业
                                               套,2021 年 10 月 26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
有限公司案,浙江建工与成都
                                               庭,开庭主要进行了质证和争议焦点
南洋置业于 2017 年 7 月签订
                                               归纳,争议焦点主要为:实施合同及
了有关被告开发建设的“领航
                                               系列补充协议是否无效,工程款实际
中心”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程
                                               付款金额(对方主张 1300 多万的履约
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1,196.02 否   保证金利息系支付的工程款),是否 /              /
由浙江建工承担该项目的施
                                               达到合同应付的节点,应付进度款金
工总承包任务。截止 2021 年
                                               额等;2022 月 1 月 26 日进行了第二次
6 月 16 日,浙江建工已完成
                                               开庭,主要针对应付款金额、是否到
产值 17402.5893 万元,但南
                                               达支付节点,履约保证金是否已支付
洋置业仅支付了 3068.75 万
                                               利息、是否享有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
元。
                                               调查和辩论,此次开庭后预计法院会
                                               择期进行判决。

2009 年 10 月 23 日,浙江一
建公司中标普陀大剧院建设
工程项目,并于 2009 年 11 月
与普陀文广局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普陀大剧院工
程)》。2015 年 05 月 26 日,
一建公司编制完毕《普陀大剧
                                 5,095.29 否   经舟山仲裁委受理,待开庭。             审理中   /
院工程结算书》并向普陀文广
局递交,《结算书》中总工程
造价为 12763.5466 万元。普
陀文广局未依约于 2015 年 08
月 27 日对《结算书》给予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其
已认可并应按送审价向申请
                                                            33
人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截止
至今,被申请人普陀文广局陆
续共支付工程款 10396.2874
万元,仍欠付剩余工程款
2367.2591 万元。故一建提起
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拖延
支付产生的损失暂计
2728.0267 万元。

2013 年 2 月 28 日,浙江一建
与杭州弘筑置业有限公司签
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份,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案
涉工程竣工后,一建按约将竣
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提交弘筑
公司,送审结算总价为
54130.7184 万元,经一建多次    11,340.8 否   经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中。   审理中   /
催促,弘筑公司未按期审定。
弘筑公司共计已向一建支付
了工程款 40307.9946 万元,
尚欠工程款 11116.1879 万元
(不含质量保证金)。故一建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
赔偿原告损失 189.6076 万元
及律师费损失 35 万元。


               (十八)发行人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获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1,081,340,098 股为基数,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共计分配股利 216,268,019.6 元,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实施完毕。
              发行人未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亦未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二十)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34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