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江建投: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09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3 号》”)
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
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2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
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
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
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
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
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
露:
                               3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
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日常交易合同所涉金额超过 10 亿元
(不含本数);
    (三)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自愿信息披露的披露程序、刊载媒体、豁免及暂缓
披露依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