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传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0-19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16-060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0月18日14:45召开,会议召开具
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
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10月17日15:00至2016年10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堂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为146,589,2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208,000,000股的70.47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146,588,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47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2,514,88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091%。
2、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中豪律师
集团(重庆)事务所李燕律师、杨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与
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逐项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589,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1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
事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588,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反对
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14,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2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李燕律师、杨淦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
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