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传动: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6-12-24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16-073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暂缓
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
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蓝黛传动限制性
股票。
2、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为定向发行的蓝黛传
动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8 人,包括在公司(含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
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
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
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
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40%、30%、
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
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6 年-2018 年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个
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
利润为基准,2016 年公司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解除限售期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5 年增长不低于 60%
以 201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
利润为基准,2017 年公司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解除限售期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5 年增长不低于 75%
以 201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
利润为基准,2018 年公司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解除限售期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5 年增长不低于 145%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将
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确定。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 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D/E 等级,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为 651.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800 万股的 3.13%。其中,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1.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2.33%,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89%;预留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6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
9、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01
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9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1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4、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
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
5、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
生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01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18 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601.80 万股。因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首
次授予日 2016 年 9 月 23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暂缓授予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家海
先生 3 名激励对象共计 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3名激励对象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全
部授予条件。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陈小红先生、
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授予共计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陈小红先生、黄柏
洪先生、丁家海先生分别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18.00万股、18.00万股,授予
价格为人民币14.01元/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
家海先生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上述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
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
家海先生无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及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蓝黛传动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三)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 14.01 元/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3 人,涉及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56.00 万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次授予前公司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陈小红 董事、总经理 20.00 3.07% 0.09%
黄柏洪 董事、副总经理 18.00 2.76% 0.08%
董事、副总经理、
丁家海 18.00 2.76% 0.08%
财务总监
合计 56.00 8.59% 0.26%
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五)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 2016 年 12 月 23 日对
本次授予的 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最终确定授予日公司向 3 名激励对象
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497.55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497.55 336.09 116.75 44.70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陈小红先生、黄柏
洪先生、丁家海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获授条件。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陈小红先生、
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 3 名激励对象以 14.01 元/股的价格授予 56.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公司首次授予日 2016 年 9 月 23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
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本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上述 3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限
购期已满,上述 3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条件。
2、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向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 人,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
4、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的3名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审议的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6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陈小红先生、黄
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授予共计56.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1元/股。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蓝黛传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备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蓝黛传动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主体合法、有效,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日的确定和授予条件已成就等事项
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以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