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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黛传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1-10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17)法见字第 006 号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传动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
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一)《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四)公司 2016 年 12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
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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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重庆
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和内
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45 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
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堂福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 月 9 日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 月 8 日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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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验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
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381,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4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31,381,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491     %;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2.根据本所律师审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先进变速
器总成及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131,381,550 股 , 同 意
131,38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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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 非关联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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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涌




                                            经办律师:
                                                          杨宗芳




                                                          杨   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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