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Tel:+86 23 6371 6888 Fax:+86 23 6373 8808 Http:www.zhhlaw.com 重庆 上海 北京 成都 贵阳 香港 纽约 江北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17)法见字第 180 号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黛传动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四)公司 2017 年 9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第1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新办公楼 103 会议室召开公 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重庆蓝 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和内容,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 14:40 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 路 100 号公司新办公楼 103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堂福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8 日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0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第2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的验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 表)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6,928,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6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6,928,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678%;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 股东授权代表)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进行了表决,选举朱堂 福先生、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姜宝君先生、朱俊翰先生、汤海川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章新蓉女士、袁林女士、冯文杰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1.1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朱堂福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3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朱堂福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1.2 选举黄柏洪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黄柏洪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1.3 选举丁家海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丁家海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1.4 选举姜宝君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姜宝君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1.5 选举朱俊翰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朱俊翰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1.6 选举汤海川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4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汤海川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2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章新蓉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章新蓉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2.2 选举袁林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袁林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1.2.3 选举冯文杰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冯文杰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监事候选人进行了表决,选举吴志兰女士、周勇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2.1.选举吴志兰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吴志兰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监事候选人当选。 第5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2 选举周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周勇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76,9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选举结果:该监事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76,928,818 股,同意 276,928,8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8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第6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豪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涌 经办律师: 李 燕 何朝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7页 共7页 重 庆 江 北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22/F, Metropolitan Tower, 68 Zourong Road, Yu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10, PRC 400023, PRC Tel : +86 23 6371 6888 Fax : +86 23 6373 880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jb@zhhlaw.com 上 海 北 京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 14 层 100020 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14/F, Beijing Kerry Centre South Tower,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100020, PRC Tel : +86 21 6886 6488 Fax : +86 21 5888 6588 Email : sh@zhhlaw.com Tel :+86 10 8591 1088 Fax :+86 10 8591 1098 Email : bj@zhhlaw.com 贵 阳 成 都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Guiyang 550002, PRC Chengdu, 610021, PRC Tel : +86 851 8551 9188 Fax : +86 851 8553 8808 Email : gy@zhhlaw.com Tel :+86 28 8551 9988 Fax :+86 28 8557 9988 Email : cd@zhhlaw.com 香 港 纽 约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广场 ICBC 大厦 11 层 纽约曼哈顿麦迪逊大道 590 号 IBM 大厦 21 层 10022 11/F, ICBC Tower, Citibank Plaza,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21/F, IBM Tower, 590 Madison 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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