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蓝黛传动: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18-06-07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Tel:+86 23 6371 6888    Fax:+86 23 6373 8808     Http:www.zhhlaw.com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18)法见字第 078 号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黛传动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蓝黛传动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蓝黛
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蓝黛动力
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阅和查验
了蓝黛传动提供的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相关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等文件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现就蓝黛传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一致。本
所及本所律师基于对公司保证的信任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所涉及的其他专业事项
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解锁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印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二、基于上述声明,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蓝黛传动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蓝黛传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本
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蓝黛传动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简述
    1.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蓝黛传动限制性股票,限制
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蓝黛传动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 2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18,000 股,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018,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500,000 股另行授予给
预留激励对象。
    3.激励对象: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8 人,包括在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
    4.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01 元/
股;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17 元/股,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
    (三)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
行了核实,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6 年 9 月 21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4.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6 年 9 月 23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15 名激励对象授


                               第 3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予 5,458,000 股限制性股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陈小红、黄柏洪、丁家
海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5.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上述 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560,000 股限制性股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武军所持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7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因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以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213,948,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
21,394,800 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5,948,000 股调整为 11,896,000 股。
    8.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并以 2017 年 5 月 17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00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第 4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4 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310,400 股;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
黄莉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计 1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作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汤海川先生对《关于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1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17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
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 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8,000 股。
作为暂缓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对《关于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陈启云、毛
泽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 2018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
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93,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

                              第 5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蓝黛传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其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审议批准,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1.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已届满
    根据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根据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在未来 24 个月内按 50%、50%的比例分二期解除限售。自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
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为 2017 年 6 月 5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及审议情况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根据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3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
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对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1)公司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见的审计报告;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3)公司未出现过上市后最近 36



                              第 6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润分配的情形;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不适当人选;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激励的;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3.符合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
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年 (1)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度业绩考核目标为: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1)以 201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2017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准,2017 年公司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净利润为 111,035,591.94 元,相比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201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润较 2015 年增长不低于 75%。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公 55,336,245.56 元 , 同 比 增 长 了
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影 100.66%,满足了解除限售的业绩条
响净资产的行为,则业绩指标值则以扣除 件。


                               第 7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当年因前述事项新增的净资产所产生的净 (2)公司于 2017 年度未实施公开
利润为计算依据。                              发行、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
                                              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业绩指标值
                                              未受影响。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4.激励对象符合个人层面的绩效考
(1)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 核要求: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 级,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公司对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暂缓授予的 33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
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度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等级 A
等级为 D/E 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级为 30 名,B 级为 3 名,C 级为 0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名,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因此,上
(2)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 述 33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了第一个解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解除限售
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 条件。
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93,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150%。具体如下:

                                                                      单位:股

                     获授的限制性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
      职务类别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 8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86,000              0     493,000        493,000
    (计 33 人)

    合计(33 人)      986,000              0     493,000        493,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蓝黛传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根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的相关审批程序,尚待公司办理
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限事宜。
    (五)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蓝黛传动已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蓝黛传动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按照《管理办
法》、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蓝黛传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对应的可解锁激励对象、解锁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蓝黛传动尚需就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解锁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股份解
锁登记手续,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第 9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豪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涌




                                                  经办律师:
                                                               李   燕




                                                               杨 淦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
重 庆                                                                    江 北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22/F, Metropolitan Tower, 68 Zourong Road, Yu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10, PRC                                                              400023, PRC
Tel : +86 23 6371 6888 Fax : +86 23 6373 880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jb@zhhlaw.com


上 海                                                                    北 京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 14 层 100020
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14/F, Beijing Kerry Centre South Tower,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100020, PRC
Tel : +86 21 6886 6488 Fax : +86 21 5888 6588 Email : sh@zhhlaw.com      Tel :+86 10 8591 1088 Fax :+86 10 8591 1098 Email : bj@zhhlaw.com


贵 阳                                                                    成 都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Guiyang 550002, PRC                                                      Chengdu, 610021, PRC
Tel : +86 851 8551 9188 Fax : +86 851 8553 8808 Email : gy@zhhlaw.com    Tel :+86 28 8551 9988 Fax :+86 28 8557 9988 Email : cd@zhhlaw.com


香 港                                                                    纽 约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广场 ICBC 大厦 11 层                          纽约曼哈顿麦迪逊大道 590 号 IBM 大厦 21 层 10022
11/F, ICBC Tower, Citibank Plaza,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21/F, IBM Tower, 590 Madison Ave, Manhattan, New York 10022, USA
Tel :+852 3102 7788 Fax : +852 2267 8568 Email : hk@zhhlaw.com           Tel :+1 (212) 521 4198 Fax :+1 (212) 521 4099 Email : nyc@zhh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