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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黛传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8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Tel:+86 23 6371 6888   Fax:+86 23 6373 8808   Http:www.zhhlaw.com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19)法见字第 042 号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蓝黛传动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
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四)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
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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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 105 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重庆
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和内
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14:40 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
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 105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堂福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7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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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
明、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82814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827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111%;通过
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
    2.根据本所律师审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
点,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8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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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8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8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7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7%;反对 3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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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780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21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7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 7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8030%;反对 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197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7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7%;反对 3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780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21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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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中,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朱堂福、熊敏、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1973400 股,同意 1965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49%;反对 7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8030%;反对 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197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258281400 股,同意 258281400


                              第6页 共8页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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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官宝




                                                         常   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8页 共8页
重庆                                                                     江北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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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10, PRC                                                              400023,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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