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传动: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10-09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89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子公
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
器有限公司、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其部分客
户存在票据付款和/或定作合同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
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
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就与客户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州益维”)/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以下简称“长沙众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的
买卖合同纠纷陆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
的前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现将本次新增案件情况及前期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案件一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 0784 民初 6171 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益维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其附件;
(2)判令被告杭州益维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27,864,472.36 元;
(3)判令被告杭州益维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 27,864,472.36 元为基数,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0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
算;2019 年 08 月 20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杭州益维签订了《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价格协议》
(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根据杭州益维的《汽车零部
件和材料采购订单》(下称“《采购订单》”)提供满足被告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
双方同时约定合同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和闭口订货合同,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
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
数量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确定。《采购订单》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契约型文
件,确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
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第 3.2 条约定《月份滚动计划》作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
定原告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合同第 4.6 条约定原告应保证被告售后服务
合同产品的供货(包括合同产品的零部件),并承诺对被告停产的车型合同产品
的持续供给,供给年限自车型停产之日起不低于十年。合同第 15.2 条约定,被
告于每月 5 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原告,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原
告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原告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将发票在 15 日前交至被告。原告可通过企业计划系统(ERP)查看甲
方收货的明细,如有差异,需在 3 各工作日内提出更改。每月底核对本月甲方收
货明细,若无差异原被告双方在企业计划系统(ERP)中进行发送确认。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杭州益维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
向被告杭州益维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杭州益维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
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 27,864,472.36 元。欠款发生后,原
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多次向被告杭州益维发送邮件、 企业往来询证函》、
《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杭州益维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杭州益维的唯一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应当对被告杭州益
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本次案件二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 0121 民初 10313 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沙众泰签订的《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合同》
及其附件;
(2)判令被告长沙众泰、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
的货款 6,900,337.84 元;
(3)判令被告长沙众泰、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
6,900,337.84 元为基数,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0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2019 年 08 月 20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长沙众泰签订了《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及《汽车/发动机零部件价格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
长沙众泰要求而提供符合长沙众泰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技术标准、状态、质保期
限等要求的用于装配、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售后服务目的零部件或材料。长沙众
泰同意和理解合同标的是原告根据长沙的要求而生产,专用于甲方汽车/发动机
装配、生产及售后服务,具有专一性,只能销售给长沙众泰。同时,合同第 4.1
条约定长沙众泰通过“供应链管理平台”网络或类似网络向原告发出本合同标的
生产采购订单。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长沙众泰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
向被告长沙众泰提供了货物,但被告长沙众泰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
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 6,900,337.84 元。欠款发生后,原告
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也多次向被告长沙众泰发送邮件、 企业往来询证函》、
《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分支机构长沙众泰的债务承担偿还
义务。同时,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其应当对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前诉 变更后诉 判决/调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诉讼进展 备注
讼标的额 讼标的额 解金额
重庆力帆汽车
(2020)渝 01 拟进入二
蓝黛变速器 发动机有限公 633.87 471.85 一审判决 339.98
民初 169 号 审程序
司
重庆力帆财务 (2020)渝 01
蓝黛变速器 563.00 450.40 一审判决 450.40
有限公司 民初 170 号
重庆力帆乘用 (2020)渝 01 拟进入二
蓝黛变速器 319.94 338.62 一审判决 238.88
车有限公司 民初 171 号 审程序
重庆理想智造
汽车有限公司/
力帆乘用车有 (2020)渝
蓝黛变速器 限公司北碚分 1019 民初 19.86 19.86 一审判决
13.36
公司/重庆力帆 1618 号
乘用车有限公
司
(2020)苏
大乘汽车集团
蓝黛变速器 0413 民初 895.18 895.18 民事调解
有限公司 405.68
1105 号
(2020)鄂
湖北美洋汽车
蓝黛变速器 0691 民特 98 317.20 317.20 民事调解
工业有限公司 300.00
号
(2020)渝
重庆凯特动力
北齿蓝黛 0112 民初 584.24 584.24 民事调解
科技有限公司 558.36
7782 号
重庆力帆财务 (2020)渝 01
帝瀚机械 112.00 112.00 一审判决
有限公司 民初 224 号 112.00
重庆力帆汽车
(2020)渝 01
帝瀚机械 发动机有限公 339.17 339.17 一审判决
民初 225 号 195.66
司
(2020)渝
重庆力帆汽车 案件审理
蓝黛变速器 0112 民初 14.68 14.68 -
销售有限公司 中
11469 号
重庆比速云博 (2020)渝
案件审理
北齿蓝黛 动力科技有限 0112 民初 110.45 110.45 -
中
公司 9779 号
(2020)渝
重庆众泰汽车 案件审理
蓝黛变速器 0120 民初 273.07 273.07 -
工业有限公司 中
6809 号
重庆众泰新能
源汽车技术研 (2020)渝
案件审理
蓝黛变速器 究院有限公司/ 0120 民初 59.39 59.39 -
中
重庆众泰汽车 6810 号
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益维汽车
(2020)浙
工业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
蓝黛变速器 0784 民初 2,786.45 2,786.45
浙江众泰汽车 中
6171 号)
制造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
车有限公司长
沙分公司;众泰 (2020)湘
案件审理
蓝黛变速器 新能源汽车有 0121 民初 690.03 690.03
中
限公司;永康众 10313 号)
泰汽车有限公
司
小计 7,718.53 7,462.59 - 2,614.31
2、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
诉讼标的额
货款及违 判决/调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律师费(人 诉讼进展 备注
约金(美元 解金额
民币万元)
万元)
(2020)渝
司马特科技股 案件审理
重庆台冠 0192 民初 123.53 5 -
份有限公司 中
9566 号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
入的原因所引起。
(2)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
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
占用损失费。
(3)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
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
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合并报表中上述客户所对应的各类存货、
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按资产类别进行了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
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相应的损失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公
司子公司提起的相关经济诉讼案件共计16件,其中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的
诉讼案件共计15件,涉及标的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462.59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
失;公司向供货商提起的诉讼案件1件,涉及货款和违约金美元123.53万元,律
师费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披露诉讼案件,
相关人民法院已就其中9件与客户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民事调解,判决或
调解赔付公司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614.31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公
司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6万元;公司子公司对部分案件提起上诉,部
分案件还将进入二审程序;公司子公司与客户的部分纠纷案相关人民法院虽已作
出一审判决或调解,但目前案件均未执行,具体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综上,
暂无法准确估计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后
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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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