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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黛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11-18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
品等。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原
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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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
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
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
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
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做出相关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应建立严格的前、后台分离制度,实现前台交易与
后台清算、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分工协作和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管理
层在获批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决策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履约。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 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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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
情况等工作)。

       2、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
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4、公司证券法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
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
行分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方
案。

     2、财务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
批准后实施。

     3、财务中心严格按经审议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并进行资金划拨。

     4、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重大情况,
由财务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及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公司董事会。

     5、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6、证券法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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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
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
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
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
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
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
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
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重点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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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期在金融市场有关交易和投资的总体情况,在业务期限内的金融市场趋势
预测;

     3、综合收益分析,包括业务可能带来的直接收益以及间接收益;

     4、风险防范分析,包括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
案,报告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中心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
展,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
立即向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合计亏
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财务中心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公司内部审计部
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报告,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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