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齿蓝黛”)、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重庆台冠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货商存 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 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 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 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登载于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 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4)、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7、 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 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 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 公司子公司近期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 书》、《执行裁定书》、《传票》,现将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的 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 (一)新增提起诉讼情况 1、案件一提起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112 民初 4227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股份”)立即支付 拖欠原告的货款 5,323,732.54 元; ② 判 令 被 告野 马 股 份立 即向 原 告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以 5,323,732.5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08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 ③判令被告野马股份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30,000 元; ④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 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野马股份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 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野马股份的采购订单、 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野马股份提供了其生产所需产品,但被告野马股份未按 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 货款5,389,725.81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 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野马股份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怠 于履行付款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案件二提起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112 民初 4226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1,494,854.0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 中 1,384,912.83 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0 年 06 月 30 日起算,其中 109,941.24 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0 年 09 月 28 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②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 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销售”)的汽车 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 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销售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 一野马销售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马销售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 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 1,494,854.07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 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销售及分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野马股份作为被告一野马销售的唯一股东,存在业务、人员、 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三系被告二野马股份 100%控股公司,与被告一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下的关联企业。在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有货值金额为 109,941.24 元的产品系通过 被告一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送货给被告一后,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 三进行结算,即将该部分货款直接转移给被告三,并要求原告将发票开具给被告 三。三被告作为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被告 三依法也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1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 0112 民初 9779 号) (3)诉讼进展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北齿蓝黛货款487,880.8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87,880.81元为基数,从2018 年01月0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08月19日, 从2019年0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②驳回原告北齿蓝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7,370元,由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4,400元,由原告北齿蓝黛负担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 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2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 0413 执 3459 号之一) (3)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就与客户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乘 汽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 苏0413民初1105号)。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主持 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大乘汽车同意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4,056,774.51元; 但大乘汽车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蓝黛变速器依法向金坛法院申请 对大乘汽车资产予以强制执行,金坛法院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 乘汽车银行存款人民币4,242,674.8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12月19日登载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6)、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120)。 金坛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乘汽车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 行的财产,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也未能提供大乘汽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近期金坛法院依法向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金坛法院(2020)苏0413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执行程序已终结,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尚未能收回 案件所涉款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蓝黛变速器仍享有要求被执行 人大乘汽车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 0192 民初 11892 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960美元(折合人民币329,736元,按照 2020年11月1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即1美元对换人民币6.6元 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980美元(折合人民币164,868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美元(折合 人民币16,5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03 月 01 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9DX- 设备类-002),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LCM 电测信号发生器 63 台、Cell 综合测试 仪 19 台、LCD 模组电测机-高抗静电 1 台,设备总价为 249,800 美元。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合同总价款 的 50%,计 124,900 美元;每完成一批合同设备的制作后,被告可到原告工厂进 行预验收,每一批设备预验收合格后,在出货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设备对应合 同价款的 30%;每一批设备正常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后双方组织终验收,每一 台设备终验收合格被告出具《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后向原告支付该设备对应合 同价款的 20%。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根据被告的要求,积极组织设备制造工作,并如期完成 了设备的交付工作(其中,Cell 综合测试仪 19 台于 2019 年 07 月 23 日交付;LCM 电测信号发生器 63 台及 LCD 模组电测机-高抗静电 1 台于 2019 年 08 月 15 日交 付)。 设备交付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完成终验收工作,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至 今距离交货日期已逾 15 个月之久,被告长期怠于履行其验收设备及付款义务,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诉 诉讼 判决/调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诉讼标 备注 讼标的额 进展 解金额 的额 已结案 重庆力帆汽车发 (2020)渝 01 一审 蓝黛变速器 633.87 471.85 339.98 见注 2 动机有限公司 民初 169 号 判决 和注 5 重庆力帆财务有 (2020)渝 01 一审 蓝黛变速器 563.00 450.40 450.40 见注 2 限公司 民初 170 号 判决 已结案 重庆力帆乘用车 (2020)渝 01 一审 蓝黛变速器 319.94 338.62 238.88 见注 2 有限公司 民初 171 号 判决 和注 5 重庆理想智造汽 车有限公司/力帆 (2020)渝 已结案 乘用车有限公司 一审 蓝黛变速器 1019 民初 19.86 19.86 13.36 见注 2 北碚分公司/重庆 判决 1618 号 和注 5 力帆乘用车有限 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 (2020)渝 01 一审 帝瀚机械 112.00 112.00 112.00 已结案 限公司 民初 224 号 判决 见注 2 重庆力帆汽车发 (2020)渝 01 一审 帝瀚机械 339.17 339.17 195.66 和注 5 动机有限公司 民初 225 号 判决 (2020)渝 重庆力帆汽车销 蓝黛变速器 0112 民初 14.68 14.68 撤诉 - 详见注 2 售有限公司 11469 号 (2020)苏 民事 0413 民初 调解/ 详见 大乘汽车集团有 1105 号; 蓝黛变速器 895.18 895.18 终结 405.68 本公 限公司 (2020)苏 执行 告 0413 执 3459 程序 号 (2020)鄂 湖北美洋汽车工 民事 蓝黛变速器 0691 民特 98 317.20 317.20 300.00 见注 3 业有限公司 调解 号 杭州益维汽车工 (2020)浙 案件 业有限公司;浙 蓝黛变速器 0784 民初 2,786.45 2,786.45 审理 见注 3 江众泰汽车制造 6171 号 中 有限公司 (2020)渝 案件 重庆众泰汽车工 蓝黛变速器 0120 民初 273.07 273.07 审理 - 业有限公司 6809 号 中 重庆众泰新能源 汽车技术研究院 (2020)渝 案件 蓝黛变速器 有限公司/重庆众 0120 民初 59.39 59.39 审理 - 泰汽车工业有限 6810 号 中 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 有限公司长沙分 (2020)湘 公司;众泰新能 一审 蓝黛变速器 0121 民初 690.03 690.03 690.03 见注 3 源汽车有限公 判决 10313 号 司;永康众泰汽 车有限公司 临沂众泰汽车零 (2020)鲁 案件 蓝黛变速器 部件制造有限公 1392 民初 1084.87 1084.87 审理 见注 3 司 2045 号 中 (2020)渝 案件 重庆市艾莫特汽 蓝黛变速器 0120 民初 95.11 95.11 审理 车部件有限公司 7503 号 中 (2020)渝 重庆凯特动力科 民事 北齿蓝黛 0112 民初 584.24 584.24 558.36 见注 4 技有限公司 调解 7782 号 (2020)渝 详见 重庆比速云博动 一审 北齿蓝黛 0112 民初 110.45 110.45 48.79 本公 力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 9779 号 告 四川野马汽车股 (2021)川 案件 详见 蓝黛变速器 535.37 535.37 份有限公司 0112 民初 审理 本公 4227 号 中 告 四川野马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四川 (2021)川 案件 详见 野马汽车股份有 蓝黛变速器 0112 民初 150.49 150.49 审理 本公 限公司/四川野马 4226 号 中 告 汽车绵阳制造有 限公司 小计 9,584.37 9,328.43 - 3,353.14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 入的原因所引起。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 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 关资金占用损失费。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 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注2: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于2020年08月21日收 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司 法重整,力帆股份自2020年08月21日起,启动了力帆股份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 公司蓝黛变速器、帝瀚机械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力帆股份重整管理人申报了 债权。 注3: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 《关于全资三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浙江省 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众泰汽车全资三级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南制造”)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众泰汽车于2020年12月0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二级子公 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 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众 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众泰汽车全资三级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均被永康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根 据众泰汽车于2020年12月0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0-08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 整予以受理。鉴于前述情况,众泰系下属企业启动了相关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 公司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系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根据2018年06月20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制造湖 北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变更通知》,自2018年06月20日起,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 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转移至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因此蓝黛变速器对湖北美洋汽车工业 有限公司的债权以江南制造为主体向其进行了债权申报。 注4: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5破申652号)、公告 及《决定书》((2021)渝05破5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裁定受 理了申请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 人申报债权。公司子公司北齿蓝黛作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向其管理人申报 了债权。 2、公司子公司相关债权申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执行情 债权申报人 被申请人 申报金额 被确定金额 况 ST 力帆股票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4,985,525.40 4,562,608.25 519,611 股 (见注 5) ①100,000 元; ②ST 力帆股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3,804,333.52 2,718,009.19 票 163,933 股。 (见注 5)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4,702,343.40 4,702,343.40 帝瀚机械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1,173,849.30 1,159,784.89 ST 力帆股票 200, 488 股 帝瀚机械 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300,922.60 2,141,995.53 (见注 5)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6,789.25 蓝黛变速器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402,331.4 蓝黛变速器 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 12,080,704.69 9,775,850.99 公司 蓝黛变速器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9,211,244.97 蓝黛变速器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7,978,307.80 蓝黛变速器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654,977.36 北齿蓝黛 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5,776,191.34 注5:2020年12月01日,力帆股份管理人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 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 受偿方案为:按管理人确定的债权金额,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 分,由力帆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 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抵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6.26174076股力帆股份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 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5.97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和帝瀚机械均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蓝黛变速器收到力帆股份清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ST力帆股票683,544股;帝瀚机械收到ST 力帆股票200,448股。 注6: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前表中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 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 公司已向相关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债权申报金额尚未被相 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确定,因此最终申报债权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子公司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情况 诉讼标的额 判决/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货款及违 律师费(人 诉讼进展 调解 备注 约金(美元 金额 民币万元) 万元) 司马特科 (2020)渝 被告就本 案件审理 案提起反 重庆台冠 技股份有 0192 民初 123.53 5 - 中 诉 限公司 9566 号 4、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诉讼标的额 判决/调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诉讼进展 备注 (美元万 解金额 元) 司马特科 (2020)渝 案件审理 技股份有 重庆台冠 0192 民初 7.74 - 中 限公司 11892 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 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及涉及的经济诉讼案件共计21件,其中 重要的为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19件,涉及标的额合计约为 人民币9,328.43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因部分客户进入司法重整、破产程序, 公司子公司对其中11个已一审判决或调解等案件进行了相应的债权申报,目前5 个案件已通过客户以现金和股票抵偿方式获得清偿而结案,其他案件申报债权执 行情况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子公司其中1案件因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而无 法得到清偿;其他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上述案件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或调 解及执行情况、债权申报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金额将以审计机 构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传票》。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