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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黛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04月)2021-04-27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期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公司聘任担任
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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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四)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所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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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
知》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等规定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上述重大业务往
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外,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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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1/2 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5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
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
所有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已连续任职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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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
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
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董事会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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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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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重庆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出席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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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载,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工作档案的随时调阅。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合理行使职权时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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