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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黛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04月)2021-04-27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
品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公司因战略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营业务和公司业务外延,提高公司资
产收益率,适当性参与少数股权投资等行为;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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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
以公告。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上
述风险额度金额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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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处
置,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以及事后档案管理等事宜。
     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
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公司各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责任
人。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总经理指定负责人协调组织发展战略
部等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
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得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
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风险投
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分析、评估、论证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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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责任人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公司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
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调配、使用管理及相关会
计核算,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公司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审
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地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风险投资进行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
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每个会
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
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二名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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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
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
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
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
法犯罪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
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
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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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本制度自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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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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