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子公司重庆 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 械”)、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 货款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 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 月19日、2021年04月07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 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065)、《关于子公司 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 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 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期,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新增提起诉讼及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一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792 民初 999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194,258.6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 付款利息以 194,258.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 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动力总成公司”) 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 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 示,如约向被告野马动力总成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野马动力总成 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 仍拖欠原告货款 194,258.67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 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 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唯 一股东,与被告一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 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792 民初 999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蓝黛科技与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 2021 年 06 月 08 日,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金总金额为 194,258.67 元,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 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前述 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二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792 民初 998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434,998.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 付款利息以 434,998.4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09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 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绵阳 分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 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的采购订单、 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 马绵阳分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 抵 扣 完 原 告 应 承 担 的 982,593.69 元 索 赔 款项 后 , 被 告 一 仍 拖 欠 原 告 货 款 434,998.48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 《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 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一作为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被告 二应当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792 民初 998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一致确认, 截止 2021 年 06 月 08 日,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应支付原 告的货款本金总额为 434,998.48 元,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分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三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792 民初 997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949,983.2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 付款利息以 949,983.2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02 月 03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 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绵阳制 造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 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的采购 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 但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 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 949,983.24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 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汽 车绵阳制造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 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一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 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三系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0%控股子公司,与被告一属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在原告主张的货款中 ,有货值金额为 109,941.24 元的产品系通过被告三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送货给被告三后,被告 一及被告二要求与被告一进行结算,被告三要求将该部分货款直接转移给被告一, 并要求原告将发票开具给被告一。三被告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 高度混同,被告三依法也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792 民初 997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主要调解协议如下: ①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 2021 年 06 月 08 日,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 金总金额为 949,983.24 元,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 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四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 1104 民初 1979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 货款 4,580,166.1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4,580,166.11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②判令被告汉腾汽车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开发费用 1,964,1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1,964,1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07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 款项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汉腾汽车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30,000 元; ④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 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汉腾汽车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供应变速器总成、变 速箱总成、减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 及被告汉腾汽车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汉腾汽车提供了其生产所 需产品,但被告汉腾汽车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 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 4,580,166.11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 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汉腾汽 车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除前述欠付的货款以外,原告还根据与被告签署的《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 以及被告的要求和指示为被告开发了 B15H 车型的减速器总成、减速器电机控制 器等零部件。根据双方约定,开发费用共计 500 万元,其中被告汉腾汽车承担 400 万元,原告承担 100 万元。对于应由被告承担的 400 万元开发费用,被告应 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其余 200 万元开发费用按两年 2 万台进 行分摊,2 年到期未分摊金额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单台分摊金额为 100 元(含 税)。在 2 年期满时,原告仅分摊了 359 台,合计金额 35,900 元的开发费用(含 税),被告仍需支付原告余下开发费用 1,964,100 元。但摊销期满后,原告多次以 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付的开发费款项,但被告均未支付。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赣 1104 民初 1979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及开 发费合计人民币 6,544,266.11 元,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 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如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原告蓝黛变速器 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需要自本协议约定的 付款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付 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逾期未付款金额的 5%; ③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如需原告蓝黛变速 器归还 LD220ERA01 左箱体、右箱体工装,原告蓝黛变速器应在收到被告汉腾 汽车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工装的通知后 30 日内将 LD220ERA01 左箱体、右箱体工 装交还给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在工装交还前,原告蓝黛变速器应对工装进行 妥善的保管),否则,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 告蓝黛变速器归还 LD220ERA01 左箱体、右箱体工装; ④原告蓝黛变速器放弃主张的货款、开发费截至 2021 年 05 月 26 日止的利 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已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1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112 民初 4226 号) (3)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112 民初 4226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原告货款 本金 1,384,912.83 元,如果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本金逾期 超过 10 个工作日,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从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之日起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2、案件2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112 民初 4227 号) (3)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及上述案件 1 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07 日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112 民初 4227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甲方蓝黛变速器与乙方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 签署之 日, 乙方 应支 付甲 方的 货款 本金 总 金额为 4,833,791.27 (含 质保金 1,068,892.81 元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307,850 元,样机款 93,406.36 元),乙方同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各 个时间段向甲方支付货款。 ②如乙方任何一期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能支付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从 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3、案件3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 0120 民初 7503 号) (3)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 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 0120 民初 7503 号),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 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货款 951,106.06 元,并以 951,106.06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19 年 0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 浮 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自 2019 年 0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倍标准计 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582.02 元,由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 担。 二、公司及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前诉 变更后诉 诉讼 判决/调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备注 讼标的额 讼标的额 进展 解金额 已结案 重庆力帆汽车发 (2020)渝 01 一审 蓝黛变速器 633.87 471.85 339.98 见注 2 动机有限公司 民初 169 号 判决 和注 5 已结案 重庆力帆财务有 (2020)渝 01 一审 蓝黛变速器 563.00 450.40 450.40 见注 2 限公司 民初 170 号 判决 和注 5 已结案 重庆力帆乘用车 (2020)渝 01 一审 蓝黛变速器 319.94 338.62 238.88 见注 2 有限公司 民初 171 号 判决 和注 5 重庆理想智造汽 车有限公司/力帆 (2020)渝 已结案 乘用车有限公司 一审 蓝黛变速器 1019 民初 19.86 19.86 13.36 见注 2 北碚分公司/重庆 判决 1618 号 和注 5 力帆乘用车有限 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 (2020)渝 01 一审 帝瀚机械 112.00 112.00 112.00 已结案 限公司 民初 224 号 判决 见注 2 重庆力帆汽车发 (2020)渝 01 一审 帝瀚机械 339.17 339.17 195.66 和注 5 动机有限公司 民初 225 号 判决 (2020)渝 重庆力帆汽车销 蓝黛变速器 0112 民初 14.68 14.68 撤诉 - 见注 2 售有限公司 11469 号 (2020)苏 民事 0413 民初 调解/ 终结 大乘汽车集团有 1105 号; 蓝黛变速器 895.18 895.18 终结 405.68 执行 限公司 (2020)苏 执行 程序 0413 执 3459 程序 号 (2020)鄂 湖北美洋汽车工 民事 见注 3 蓝黛变速器 0691 民特 98 317.20 317.20 300.00 业有限公司 调解 ⑦ 号 杭州益维汽车工 (2020)浙 案件 业有限公司;浙 见注 3 蓝黛变速器 0784 民初 2,786.45 2,786.45 审理 江众泰汽车制造 ③④ 6171 号 中 有限公司 (2020)渝 案件 重庆众泰汽车工 见注 3 蓝黛变速器 0120 民初 273.07 273.07 审理 - 业有限公司 ⑥ 6809 号 中 重庆众泰新能源 汽车技术研究院 (2020)渝 案件 见注 3 蓝黛变速器 有限公司/重庆众 0120 民初 59.39 59.39 审理 - ⑤ 泰汽车工业有限 6810 号 中 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 有限公司长沙分 (2020)湘 公司;众泰新能 一审 见注 3 蓝黛变速器 0121 民初 690.03 690.03 690.03 源汽车有限公 判决 ② 10313 号 司;永康众泰汽 车有限公司 临沂众泰汽车零 (2020)鲁 见注 3 蓝黛变速器 部件制造有限公 1392 民初 1,084.87 1,084.87 撤诉 ① 司 2045 号 重庆市艾莫特汽 (2020)渝 一审 详见 蓝黛变速器 95.11 95.11 95.11 车部件有限公司 0120 民初 判决 本公 7503 号 告 (2020)渝 重庆凯特动力科 民事 北齿蓝黛 0112 民初 584.24 584.24 558.36 见注 4 技有限公司 调解 7782 号 (2020)渝 重庆比速云博动 一审 北齿蓝黛 0112 民初 110.45 110.45 48.79 力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 9779 号 (2021)川 四川野马汽车股 民事 详见本 蓝黛变速器 0112 民初 535.37 535.37 483.38 份有限公司 调解 公告 4227 号 四川野马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四川 (2021)川 野马汽车股份有 民事 详见本 蓝黛变速器 0112 民初 150.49 150.49 138.49 限公司/四川野马 调解 公告 4226 号 汽车绵阳制造有 限公司 四川野马汽车绵 阳制造有限公司/ (2021)川 四川野马汽车股 民事 详见本 蓝黛变速器 0792 民初 997 96.00 96.00 95.00 份有限公司/四川 调解 公告 号 野马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 四川野马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绵阳 (2021)川 民事 详见本 蓝黛变速器 分公司/四川野马 0792 民初 998 44.50 44.50 43.50 调解 公告 汽车股份有限公 号 司 (2021)赣 汉腾汽车有限公 民事 详见本 蓝黛变速器 1104 民初 657.43 657.43 654..43 司 调解 公告 1979 号 绵阳野马动力总 (2021)川 成有限公司/四川 民事 详见本 蓝黛科技 0792 民初 999 20.43 20.43 19.43 野马汽车股份有 调解 公告 号 限公司 小计 10,402.73 10,146.79 4,228.05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 入的原因所引起。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 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 关资金占用损失费。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 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注2: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现名称力帆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1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司法重整,力帆股份自2020年08月21日起,启动了力 帆股份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帝瀚机械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 的债权人,向力帆股份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力帆股份对公司子 公司被确定的债权以现金结合转增股票方式进行抵偿,上表中部分力帆系案件因债权获偿结 案。 注3:①根据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392破4-1 号),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裁定受理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 制造有限公司、临沂众泰汽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09月04日发出《通 知书》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②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浙江省永康 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 月26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③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2号),浙江省永康 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 年11月27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④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 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0 年12月10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⑤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5号),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7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并于2021年05月13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⑥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62号),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5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 公告对涉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前述情况,众泰系下属企业启动了相关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 变速器作为众泰系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⑦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申27号),浙江省永 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 破产重整案。 根据2018年06月20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制造湖 北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变更通知》,自2018年06月20日起,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 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转移至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因此蓝黛变速器对湖北美洋汽车工业 有限公司的债权以江南制造为主体向其进行了债权申报。 注4: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5破申652号)、公告 及《决定书》((2021)渝05破5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裁定受 理了申请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 人申报债权。公司子公司北齿蓝黛作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向其管理人申报 了债权。 2、公司子公司相关债权申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执行情 债权申报人 被申请人 申报金额 被确定金额 况 已执行完毕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4,985,525.40 4,562,608.25 见注 5 已执行完毕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3,804,333.52 2,718,009.19 见注 5 已部分执行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4,702,343.40 4,702,343.40 见注 5 已执行完毕 帝瀚机械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1,173,849.30 1,159,784.89 见注 5 已执行完毕 帝瀚机械 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300,922.60 2,141,995.53 见注 5 蓝黛变速器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6,789.25 蓝黛变速器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402,331.4 蓝黛变速器 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 12,080,704.69 9,775,850.99 公司 蓝黛变速器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9,211,244.97 蓝黛变速器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7,978,307.80 蓝黛变速器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654,977.36 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 蓝黛变速器 620,956.98 院有限公司 北齿蓝黛 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5,776,191.34 注5:2020年12月01日,力帆股份管理人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 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子公司 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收到力帆股份清偿款人民币 100,000元及股票883,922股。 注6: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前表中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 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 公司已向相关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债权申报金额尚未被相 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确定,因此最终申报债权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子公司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情况 诉讼标的额 判决/ 诉讼进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货款及违约金 律师费(人 调解 备注 展 (美元万元) 民币万元) 金额 司马特科 (2020)渝 被告就 案件审 重庆台冠 技股份有 0192 民初 123.53 5.00 - 本案提 理中 起反诉 限公司 9566 号 4、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诉讼标的额 判决/调 原告 被告 案件号 诉讼进展 备注 (美元万元) 解金额 司马特科 (2020)渝 技股份有 重庆台冠 0192 民初 7.74 案件审理中 - 限公司 11892 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 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诉讼案件主要为公司向相关客户就货款纠纷提 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客户经营情况及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9年度、 2020年度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存货等足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诉讼案件 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金额将以审计 机构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