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6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安百联(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借款 75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利率
为 8%,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中安百联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2018)京 03 民初 635 号】,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中安百联欠款本金及罚息共计人民币
80,986,111.12 元,律师费 20 万元,案件受理费 211,441.5 元。分四笔偿还,
分别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偿还 1,562,500 元(已支付);
2018 年 9 月 28 日偿还 5,104,166.67 元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211,441.5
元;
2018 年 10 月 31 日偿还 5,211,805.56 元;
2018 年 11 月 30 日偿还 69,307,638.89 元。
2、若公司对上述任何一笔还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及时足额还款,则中
安百联可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所有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且
公司对于未付金额应按日万分之六点五向中安百联支付违约金。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中安百联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2018)
京 03 民初 635 号】中确定的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根据申请,2018 年 10 月 29 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74,519,444.62 元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
人民币 141,958 元。
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
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三、《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
中安百联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8 年 10 月 31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公
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2018 年 10 月 31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限制消费令后,除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准许外,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高消
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其它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
《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