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401 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1 月 7 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 401 号)。现就上述关注函所关注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事项 1:你公司因与东软货款纠纷案导致基本户 289.14 万元被冻结。 (1)请说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对当期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的会计 处理方式和你公司对此采取的应对措施; (2)截至目前银行账户和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是否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1)案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对当期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的会计处理方 式和你公司对此采取的应对措施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受理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公司货款纠纷一事立案。东软集团起诉理由为:2017 年 3 月 8 日,深圳索菱通 过电子邮件向其打包发送一批订单,在收到订单后,其立即安排订单产品的生产。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子公司广东索菱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取消上述订单下的 部分产品,至订单取消之时,其已经加急进行了订单的生产。 东软集团要求深圳索菱和广东索菱赔偿其相关损失。根据沈阳市浑南区人民 法院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判决结果,本公司及子公司广东索菱需赔付东软集团货 款、物料成本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22.23 万元,公司已决定不上诉。 会计处理: 贷:预计负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2.23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22.23 万元 (2)截至目前银行账户和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是否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明细如下: 单位:元 公司 账户类 实际冻结金 开户银行 账号 冻结申请人/债权人 名称 型 额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份有限公司深圳 3915******4 基本户 3,175,820.35 股份有限公司 田贝支行 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 中国建设银行股 管理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0******3 一般户 - 南岭支行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索菱 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限公司深圳分行 3370******3 一般户 23,276.16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华润 7559******9 一般户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5408.45 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限公司深圳向西 7559******1 一般户 3,320.99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限公司深圳龙岗 1921******8 一般户 2,959.66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 限公司深圳龙岗 1921 *****0 一般户 3013.74 管理有限公司 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城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7441******3 一般户 23.22 市广场旗舰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深圳城 募集资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 8110******4 1,229,624.05 市广场旗舰支行 金专户 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深圳福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 9550******9 一般户 1071.45 虹支行 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梅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7588******7 一般户 1661.6 林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梅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7588******7 一般户 - 林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华润城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7559******2 一般户 323.21 广东 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索菱 中国光大银行股 深圳市华天阳科技有 电子 份有限公司深圳 限公司 3915******9 基本户 153,212.08 科技 田贝东方珠宝支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 有限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华天阳科技有 广发银行惠州分 限公司 9550******6 一般户 566,158.33 行营业部 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合计 5,165,873.29 上述冻结申请人/债权人的申请冻结具体如下: 单位:元 冻结申请人/债权人 申请冻结金额 原因 见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89,681.77 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 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00,114.83 编号:2018-089) 注2 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8,369,250 见 注3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60,000,000.00 见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与怡亚通货款纠纷案,尚未 6,050,000.00 司 开庭。 与华天阳货款纠纷案,尚未 深圳市华天阳科技有限公司 138,132.16 开庭。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50,053,472.22 银行贷款 合计 138,000,650.98 注 1、银行根据(2018)粤 0391 执保 1511 号冻结公司账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 关法院执保文件。 注 2、银行根据 2018 渝 05 执保 249 号冻结公司账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法 院执保文件。 注 3、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的 82,040,000.00,已达成和解, 目前账户解冻程序还在办理中。见 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 书暨公司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和解除限制消费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 根据公司 1-9 月的财务报表,目前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其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 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航盛”)、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三旗”)、 武汉英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英卡”)和广东索菱,2018 年 1-9 月,前述 四家子公司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9,974,955.34 元、18,401,692.61 元、7,749,141.84 元和 33,573,415.28 元,分别占 2018 年 1-9 月合并报表归属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64,900,792.68 元的 15.37%、28.35%、11.94%和 51.73%;而 索菱股份单体报表中 2018 年 1-9 月的净利润为 4,009,879.36 元,占合并报表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6.18%。此外,索菱股份目前共有银行账户 18 个,尚有 7 个账户未被冻结,广东索菱目前共有银行账户 9 个,尚有 5 个账户未被冻结,索 菱股份和广东索菱仍然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最后,上述 申请冻结的金额占索菱股份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比例为 3.75%,占比较小; 而就广东索菱,其冻结申请人合计申请冻结的金额为 6,688,246.99 元,占广东 索菱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比例为 0.53%,占比较小。 鉴于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的账户冻结情况未对其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 响,且索菱股份并非上市公司整体的利润来源企业,而主要利润来源子公司上海 航盛、武汉英卡和上海三旗的银行账户并未发生冻结的情况,广东索菱虽然部分 账户被冻结但目前冻结的资金占整体资产情况比例较小,据此,公司认为的上述 部分账户冻结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要账户被冻结,因此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事项 2:根据《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你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存在借款纠纷,你公司同时披露了其他 9 起前期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请说明你公司向建华建材借款的时间、原因、用途,你公司未将所借 款项按协议约定用于日常经营开支的原因;(2)请你公司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进行自查,说明向关联方借款和 9 起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信息披露 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1)公司向建华建材借款的时间、原因、用途,你公司未将所借款项按协 议约定用于日常经营开支的原因 公司为了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故提 出向建华建材借款,并与建华建材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 用途为日常经营开支。 借款收入及用途如下: 单位:元 支付银行存款(用 日期 付款方 收到银行存款 途) 2018/9/3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2018/9/21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18/9/28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70,000,000.00 2018/9/5 宁波银行到期商票 10,000,000.00 2018-09-13 宁波银行到期商票 30,000,000.00 2018/9/20 光大流贷 6,000,000.00 2018/9/21 建行流贷 288,000.00 2018/9/21 招行流贷 1,800,000.00 2018/9/21 招行流贷 600,000.00 2018/9/24 光大(已扣除保证金 30%) 13,984,995.55 2018/9/26 宁波银行(广东索菱开商承) 5,000,000.00 2018/9/26 浙商(已扣除保证金 35%) 347,940.10 2018-09-27 宁波银行到期商票 20,000,000.00 广发银行(已扣除保证金 2018/9/30 27,600,000.00 31%) 2018/10/7 浙商(已扣除保证金 35%) 24,000,000.00 8 月工资 6,984,194.76 租金物管 548,068.94 9 月份安排的货款 40,000,000.00 水电费 600,000.00 9 月份 社保 1,230,997.38 公积金 501,800.40 税款 2,016,452.40 9 月利息 2,088,409.13 10 月份 10 月安排的货款 13,068,928.89 合计 190,000,000.00 206,659,787.55 注:差额部分是由于没找到资金对应关系,自有资金和借款混同。 公司所借款项用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和货款以及其他费用,公司认为已按约定 借款用途使用。 (2)请你公司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进行自查,说明向关联方借款和 9 起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需要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 2018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 联方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建华建材借款不超过 2 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借款 利息 7%。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5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337,673.75 万元,净资产为 188,087.62 万元,营业收入 149,819.52 万元,净利润为 14,221.95 万元。 9 起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 558.21 万元,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综上,向关联方借款已经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披露 标准,故公司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的规定。 事项 3:请你公司核实截至目前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有,请如实披露,并 说明是否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四) 款规定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借款案说明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与中 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于 2017 年 7 月签署 《借款合同》,约定九江妙士酷向中安百联借款 75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利率 为 8%,由索菱股份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中安百联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中安百联欠款本金及罚息共计人民币 80,986,111.12 元,律 师费 20 万元,案件受理费 211,441.5 元,分四笔偿还。2、若公司对上述任何一 笔还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及时足额还款,则中安百联可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 约定的所有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且公司对于未付金额应按日万分 之六点五向中安百联支付违约金。 因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中安百联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作出裁定:1、冻结、划拨被执 行人索菱股份银行存款人民币 74,519,444.62 元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索菱股份 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索菱股份应负担的 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141,958 元;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索菱股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 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因未按裁定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作出执行 决定:将索菱股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 2 年。同日,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索菱股份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 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限制消费令后,除向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准许外,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中安百联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 议》主要约定如下:公司按照协议重新约定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中安百联欠款; 中安百联同意自收到公司或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偿还还款计划中的第一笔 1,000 万元欠款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人民中级法院提交案号为(2018)京 03 执 916 号的下列法律文书:①撤销执行申请书;②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③解除对公司(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的申请书;④将公司从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申请书。 还款计划如下: 单位:元 偿还计划 偿还日期 本金 利息 律师费及其他 合计 2018 年 11 月 29 日 5,446,666.67 4,153,333.33 400,000.00 10,000,000.00 2018 年 12 月 25 日 9,221,904.76 165,994.29 9,387,899.05 2019 年 1 月 25 日 9,221,904.76 356,580.32 9,578,485.08 2019 年 2 月 25 日 9,221,904.76 547,166.35 9,769,071.11 2019 年 3 月 25 日 9,221,904.76 719,308.57 9,941,213.33 2019 年 4 月 25 日 9,221,904.76 909,894.60 10,131,799.36 2019 年 5 月 25 日 9,221,904.76 1,094,332.70 10,316,237.46 2019 年 6 月 25 日 9,221,904.77 1,284,918.73 10,506,823.50 合计 70,000,000.00 9,231,528.89 400,000.00 79,631,528.89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行亦先生与公司签订《代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欠付中安 百联所有款项,由肖行亦先生代为偿还。 索菱股份实际控制人肖行亦先生与深圳新荣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新荣程”)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肖行亦先生向深圳新荣程借款 1,175 万元, 该借款由邓群英以其持有的大连邦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3%的股权为提供质押担 保。2018 年 11 月 29 日,深圳新荣程与肖行亦先生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 议》,协议约定肖行亦先生委托深圳新荣程将借款中的 1,000 万代肖行亦先生给 付中安百联。2018 年 11 月 30 日,深圳新荣程已向中安百联打款 10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30 日,法院已受理撤销关于(2018)京 03 执 916 号《裁定执行书》的 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 京 03 执 916 号之一),裁定终结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京 03 执 916 号案 件的执行。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法院将启动解除公司消费限制令、移出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以及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的程序。 二、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2018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 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东索 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未使 用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除上述已披露担保情况及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86 号中回复披露的涉 嫌为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向中安百联借款 7,500 万元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公司 全资子公司暂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向 中安百联借款 7,500 万元不属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的情形,公司暂未发现其它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的情形。 综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2 条的规定,第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 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 在五千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九江妙士酷提供的上述担保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 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