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5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 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及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现将相 关诉讼及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肖行亦 被告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 B 栋 2 楼 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14 日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基础交易合同(编号为 POORD1705012《采 购合同》)和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所 欠应收账款 1795 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照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被告一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 算方式为宽限期(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11 日)内按照逾期付款总额 1795 万元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即宽限期内逾期利息合计为 26,925 元;宽限期满后 (即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逾期利息按照逾期付款总额 1795 万元的千分之一 每日支付,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的宽限期满后 逾期利息为 269,250 元。以上合计逾期利息暂计 296,175 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5 万元,及与本案有关的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按照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约定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 ) 请 求判 令 被 告三 、 被 告四 按 照 与原 告 签 订的 编 号 为 SYBL-SLGF- LDZRBZ-201709-1《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的所有 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讼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如下: 被告一与被告二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签订编号为 P0ORD1705012《采购合同》, 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货物,付款方式为交付日后的 365 日内付款,由此形成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 原告与被告二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原告受让其与债务人(即被 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原告向为被告二提供 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综合性商贸服 务,但原告不承担债务人(即被告一)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 款时,原告均有权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二进行追索,要求被告二退还原告 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在被告二付清全部款项后, 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被告二。 2017 年 9 月 25 日,被告二向原告提交了保理合同附件一《国保理业务申请 书(客户信息表)》,被告二保证所陈述的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理 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原告和被告二签署保理合同附件二《应收 账款管理同意书》,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和应收账款净额 3000 万元,保理融资额度 和保理融资金额 2000 万元,融资利率 12.8%/年。逾期利率:宽限期内,按照逾期 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宽限期满后,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每日 支付。 原告向被告二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合计为 1795 万元,被告二已经向原告支付 了该 1795 万元保理融资款的融资利息。现该 1795 万元保理融资款已经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到期,被告二违反与原告的约定拒不向原告支付该保理融资款本金 1795 万元。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 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30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1418 室 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10 日 2、仲裁请求事项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2 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 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 5000 元等申请人实 现债权的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7 年 5 月 22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授信字(2017) 第 0007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人民币 2 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授信额度用 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授信(保证)字(2017) 第 0007A、0007B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三被申请人自愿为上述 《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所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至每 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 年 5 月 16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流借字(2018) 第 05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借款利率为 LPR 一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 准利率+0.91%,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季浮动;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借款利率上 浮 50%,借款利息偿还方式均为每季的对应日为各期付息曰,借款人应在付息日 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剩余利息,借款人的本金偿还方 式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全部偿还借款本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 币 1 亿元,货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申请人公告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 行裁定,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欠款 7451.94 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已 经危害到申请人的权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条第(十五)款, 申请人决定提前收贷。 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仲裁委 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含第三 诉 讼 ( 仲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元) 人) 裁)类型 进展情况 深圳市华天阳科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1 货款纠纷案 裁定执行 138,132.16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连城县中触电子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2 货款纠纷案 尚未开庭 7,063,354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本公司 深圳市通联电路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承揽合同纠 3 尚未开庭 2,070,461.76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本公司 纷 深圳市同方电子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4 货款纠纷案 尚未开庭 752,779.91 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5 胡永华 本公司 劳动纠纷 尚未开庭 155,293 深圳市奇宇达贸 惠州市索菱精密塑 6 货款纠纷案 尚未开庭 741,192 易有限公司 胶有限公司 合计 10,921,212.83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情况。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