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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菱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5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
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及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现将相
关诉讼及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肖行亦
    被告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 B 栋 2 楼
    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14 日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基础交易合同(编号为 POORD1705012《采
购合同》)和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所
欠应收账款 1795 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照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被告一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
算方式为宽限期(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11 日)内按照逾期付款总额 1795
万元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即宽限期内逾期利息合计为 26,925 元;宽限期满后
(即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逾期利息按照逾期付款总额 1795 万元的千分之一
每日支付,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的宽限期满后
逾期利息为 269,250 元。以上合计逾期利息暂计 296,175 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5 万元,及与本案有关的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按照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约定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 ) 请 求判 令 被 告三 、 被 告四 按 照 与原 告 签 订的 编 号 为 SYBL-SLGF-
LDZRBZ-201709-1《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的所有
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讼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如下:
    被告一与被告二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签订编号为 P0ORD1705012《采购合同》,
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货物,付款方式为交付日后的 365 日内付款,由此形成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
    原告与被告二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编号为 SYBL-SLGF-201709-1《国内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原告受让其与债务人(即被
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原告向为被告二提供
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综合性商贸服
务,但原告不承担债务人(即被告一)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
款时,原告均有权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二进行追索,要求被告二退还原告
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在被告二付清全部款项后,
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被告二。
    2017 年 9 月 25 日,被告二向原告提交了保理合同附件一《国保理业务申请
书(客户信息表)》,被告二保证所陈述的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理
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原告和被告二签署保理合同附件二《应收
账款管理同意书》,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和应收账款净额 3000 万元,保理融资额度
和保理融资金额 2000 万元,融资利率 12.8%/年。逾期利率:宽限期内,按照逾期
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宽限期满后,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每日
支付。
    原告向被告二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合计为 1795 万元,被告二已经向原告支付
了该 1795 万元保理融资款的融资利息。现该 1795 万元保理融资款已经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到期,被告二违反与原告的约定拒不向原告支付该保理融资款本金
1795 万元。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
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30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1418 室
    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10 日
    2、仲裁请求事项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2 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
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 5000 元等申请人实
现债权的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7 年 5 月 22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授信字(2017)
第 0007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人民币 2
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授信额度用
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授信(保证)字(2017)
第 0007A、0007B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三被申请人自愿为上述
《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所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至每
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 年 5 月 16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流借字(2018)
第 05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借款利率为 LPR 一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
准利率+0.91%,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季浮动;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借款利率上
浮 50%,借款利息偿还方式均为每季的对应日为各期付息曰,借款人应在付息日
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剩余利息,借款人的本金偿还方
式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全部偿还借款本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
币 1 亿元,货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申请人公告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
行裁定,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欠款 7451.94 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已
经危害到申请人的权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条第(十五)款,
申请人决定提前收贷。
       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仲裁委
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含第三   诉 讼 ( 仲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元)

                           人)               裁)类型     进展情况

          深圳市华天阳科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1                                           货款纠纷案    裁定执行     138,132.16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连城县中触电子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2                                           货款纠纷案    尚未开庭     7,063,354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本公司
        深圳市通联电路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承揽合同纠
 3                                                         尚未开庭     2,070,461.76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本公司        纷

        深圳市同方电子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
 4                                          货款纠纷案     尚未开庭      752,779.91
        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5           胡永华           本公司        劳动纠纷       尚未开庭          155,293

        深圳市奇宇达贸   惠州市索菱精密塑
 6                                          货款纠纷案     尚未开庭          741,192
          易有限公司         胶有限公司

                              合计                                      10,921,212.83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情况。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