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2018-12-29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
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
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
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奇木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