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 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 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 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本人同意将聘请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奇木 201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