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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菱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2-20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
起诉状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肖行亦
    被告五: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7 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宣告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立
即到期;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50310000.00 元,利息 0 元
(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并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3)判令原告享有被告一对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冀东金
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汽长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
已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连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3、事实与理由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8 年 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2017 圳中银福额协字第 0000332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止。
    为担保上述授信债务履行,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 月 3 日签订《应收账
款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因对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冀东
金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汽长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服
务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且已办理质押登记。
    原告于被告二、三、四、五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分别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
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为被告一在前述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来连带责
任保证。
    依据上诉授信协议,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3 月 6 日、2018 年 6 月 5 日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一分别提取贷款 4120000.00 元、9100000.00 元,
合计人民币 50310000.00 元。现因被告一及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已经被他案采
取保全措施,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影响了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根据《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第 4 款的约定,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公司的仲裁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肖行亦
    被申请人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21 号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 2018 年罗字第 1018320088 号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万元(小写:43,800,000.00)
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为 371533.5 元,
此后以人民币 43,800,000.00 元为本金以 7.83%为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
偿还完毕之日止;复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为 3151.53 元,此后以逾期利
息为本金以 7.83%为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 755HT2018030025《借款合同》
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万元(小写:¥15,800,000.00)及相应的逾
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为 148915.00 元,此后以人
民币 15,800,000.00 元为本金以 8.7%为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
之日止;复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为 1403.52 元,此后以逾期利息为本金
以 8.7%为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 755HT2018107388《借款合同》
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陆万元(小写:17,460,000.00)及相应的逾
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为 135762.41 元,此后以人
民币 17,460,000.00 元为本金与 7.1775%为利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
之日止;复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为 1055.64 元,此后以逾期利息为本金
以 7.1775%为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4)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被申请人一所欠申请人
的上述第 1-3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裁决上述四位被申请人承担本案项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全部相关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签署编号为 755XY2017021128 的
《授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贰亿元整(含等值其他货
币)的授信额度。
    为担保被申请人一在上述《授信额度》项下所欠申请人的所有债务得到及时
足额偿还,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及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与 申 请 人 签 署 编 号 为 755XY201702112801 、
755XY201702112802、755XY201702112803 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
被申请人一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编号为 2018 年罗字第 1018320088 号《借款合同》签订情况
    2018 年 1 月 31 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署编号为 2018 年罗字第
1018320088 号的《借款合同》,同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发放金额为人民币陆
仟万元整、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止的贷款。还款计划
为贷款发放之日当月起每月 21 日归还本金的 3%,并于每月 20 日计付利息,余
款于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2)编号为 755HT2018030025《借款合同》签订情况
    2018 年 3 月 23 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署编号为 755HT2018030025 的《借
款合同》,同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发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止的贷款。还款计划为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
21 日归还本金 3%,并于每月 20 日计付利息,余款于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3)编号为 755HT2018107388《借款合同》签订情况
    2018 年 9 月 29 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署编号为 75HT2018107388 的《借
款合同》,次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发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期限
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止的贷款。还款计划为贷款发放之日
起每月 21 日归还本金 3%,并于每月 20 日计付利息,余款于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4)四被申请人违约情况
    2018 年 11 月 21 日,被申请人一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
当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发生逾期,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亦未履
行连带清偿责任。截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被申请人一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
77,060,000.00 元,逾期利息 504777.63 元(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
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复息 3319.94 元(应按照《借款合同》的
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根据《授信协议》第 6.2.4、
10.1.1、10.5.2 项,《借款合同》第 7.2.4、16.1.1、16.5.3 项的约定及《最高
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相关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返还申请人已发放
的贷款本息和承担相关费用,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
承担相关连带担保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含第三人)
                                                类型       进展情况       (元)
        河源龙记金   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
 1      属制品有限   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     合同纠纷   尚未开庭        172,994.13
            公司       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皓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2      宏微电子有                           合同纠纷   尚未开庭        127,548.63
                           限公司
          限公司
        深圳市威步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3      科技有限公                           合同纠纷   尚未开庭        23,676.61
                           限公司
            司
        东莞市讯鹏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4      电子科技有                           合同纠纷   尚未开庭        453,775.82
                           限公司
          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5      区展业电子                           合同纠纷   尚未开庭        211,840.80
                           限公司
        电工辅料行

                                合计                                    989,835.99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情况。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