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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菱股份:关于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的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
妙士酷”)、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惠州市
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索菱”)、惠州市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妙士酷”)、武汉英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英卡”)、
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旗通信”)、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航盛”)、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索菱”)、
湖南索菱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索菱”)、长春市索菱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索菱”)、广西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西索菱”)、上海索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索菱”)、浙江索菱新能
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索菱”)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新增的被冻
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持
被冻结股
                            执行裁定书文      被执行   冻结   有股权、其它
权的子公      执行法院                                                       冻结性质
                                号              人     期限   投资权益的
  司
                                                              数额(万元)
                            (2018)渝 05
           重庆市第五中级
                            执保 249 号【注   本公司   3年    3953.445162    轮候冻结
           人民法院
九江妙士                    1】
  酷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人
                            0303 执保 3319    本公司   3年    3953.445162    轮候冻结
           民法院
                            号【注 2】
           广东省深圳市中   (2019)粤 03
                                              本公司   3年   3953.445162   轮候冻结
           级人民法院       执 628 号【注 3】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人
                            0303 执保 3319    本公司   3年         2500    轮候冻结
           民法院
                            号【注 2】
                            (2018)渝 05
           重庆市第五中级
                            执保 249 号【注   本公司   3年         2500    轮候冻结
           人民法院
                            1】
广东索菱
                            (2019)粤
           深圳市福田区人
                            0304 民初        本公司    3年         2500    轮候冻结
           民法院
                            12161 号【注 4】
                            (2019)粤 03
           广东省深圳市中
                            执 628 号之十     本公司   3年         2500    轮候冻结
           级人民法院
                            【注 3】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人
惠州索菱                    0303 执保 3319    本公司   3年           500   轮候冻结
           民法院
                            号【注 2】

                            (2018)粤
惠州妙士   深圳市罗湖区人
                            0303 执保 3319    本公司   3年           500   轮候冻结
  酷       民法院
                            号【注 2】

           广东省深圳市中   (2019)粤 03
                                              本公司   3年           625   轮候冻结
           级人民法院       执 628 号【注 3】
武汉英卡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人
                            0303 执保 3319    本公司   3年           625   轮候冻结
           民法院
                            号【注 2】
                            (2019)粤 03
           广东省深圳市中
                            执 628 号之十     本公司   3年         2730    轮候冻结
           级人民法院
                            二号【注 3】
                            (2018)粤法
           深圳市南山区人
三旗通信                    执 0305 财保      本公司   3年         2730    轮候冻结
           民法院
                            486 号【注 6】
                            (2018)粤法
           深圳市罗湖区人
                            执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2730    轮候冻结
           民法院
                            3319 号【注 2】
                            (2018)粤法
           深圳市罗湖区人
                            执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4750    轮候冻结
           民法院
                            3319 号【注 2】
上海航盛
                            (2019)粤 03
           广东省深圳市中
                            法第 628 号之     本公司   3年         4750    轮候冻结
           级人民法院
                            十三号【注 3】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
辽宁索菱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510    冻结
           人民法院
                           3319 号【注 2】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
湖南索菱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510    冻结
           人民法院
                           3319 号【注 2】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
长春索菱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510    冻结
           人民法院
                           3319 号【注 2】
                           (2019)粤
           深圳市罗湖区
广西索菱                   0303 执保 804 本公司     3年    175    冻结
           人民法院
                           号【注 5】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
上海索菱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510    冻结
           人民法院
                           3319 号【注 2】
                           (2018)粤
           深圳市罗湖区
浙江索菱                   0303 执保       本公司   3年    490    冻结
           人民法院
                           3319 号【注 2】
    (二)、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注1: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渝05民初18、
19号案件《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上述股份被冻结系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注2:(2018)粤0303执保3319号,详见本公告二(二)、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此案件尚未开庭。
    注3: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9)粤03执628号执
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涉诉材料,上述股份被冻结系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保理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
    注4:(2019)粤0304民初12161号,案件信息为:公司通过深圳网上诉讼服
务平台查询得知申请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暂未收到法
院送达的该案件涉诉材料。此案件尚未开庭。
    注5、(2019)粤0303执保804号,详见本公告二(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此案件尚未开庭。
    注6: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粤0305财保
486号有关的民事裁定书、仲裁申请书等涉诉材料,上述股份被冻结系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
    (二)、对公司的影响、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事项目前尚未开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股权被冻结事项暂时不会直接影
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但存在冻结股权被司法
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
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涉诉文件。
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仲裁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五被申请人: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 2018 深银旗舰贷字第 0005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2018 深银旗舰贷字第 0017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 深银旗舰
贷字第 0029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偿还申请人
贷款本金人民币 8,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 2018 年 12 月 29 日尚未欠利息,利息按
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
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肖行亦、第五被申请人叶玉娟对上述欠款
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所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所有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因追索产生
的相关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11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编号为 2017 深银旗舰综字第 0016 号《综合授信
合同》(证据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 1 亿元(壹亿元整)的综合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该额度可以循环使
用。同日,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2017 深银
旗舰最保字第 003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据二),合同约定由第二被申请人为
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2017 深银旗舰最保字第 003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证据三),合同约定由第三被申请人为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同日,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肖行亦、第五被申请人叶玉娟签署编号为 2017 深银
旗舰额保字第 002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据四),合同约定由第四被申请人、
第五被申请人为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8 年 1 月 12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签
署了编号为 2018 深银旗舰贷字第 0005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据五),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2 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
础利率上浮 30%,即年利率 5.655%,本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每月的第 20 日为结息
日。
    2018 年 4 月 12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签
署了编号为 2018 深银旗舰贷字第 0017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据六),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
础利率上浮 30%,即年利率 5.655%,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每月的第 20 日为结息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签
署了编号为 2018 深银旗舰贷字第 0029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据七),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
础利率上浮 40%,即年利率 609%,本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每月的第 20 日为结息日。
    目前,第一被申请人涉及多笔诉讼,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第九条及相关合同
约定,被申请人属于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债权利益,申请人依照我国民
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仲裁,请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
求。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
    1、《民事起诉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肖行亦
    被告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一立即足额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 2070 万元,由于被告一未能
          足额交存致使原告垫付资金的,原告所垫付的款项转为原告对被告一的
          逾期贷款,原告对被告一尚未交付的票款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
          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欠息日计收复利;
    ii) 判决被告一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则有权依法以其质押给原告的保证
          金款项优先受偿;
    iii)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iv) 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
编号为(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247 号《授信额度合同》。为担保该主合同的
履行,同日原告与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肖行亦、被告四叶
玉娟共同签署编号为(2017)深银综合授额字第 000247 号-担保 03《最高额保
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作为共同连带保证人对被告一的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同事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247 号-担保 01《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其债
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247 号《授信额度合同》
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授信额度
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止。授信额
度为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及商业
汇票贴现额度。利率执行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
的相应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20%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合同约定的放
款时的利率标准、授信单笔期限与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不一致的,以
几款借据或其他债权拼争为准。合同还约定被告一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
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
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具体条款为: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授信额度敞口
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该项额度为可循环。具体每笔银行承兑的期限不得
超过六个月,以“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明的实际期限为准。承兑之前,被告一须
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 30%向原告交存承兑保证金,并存入原告制定的保证金账
户。无论汇票相关之商品交易各方是否存在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纠纷,被告一必须
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入汇票所载明“出票人账号”或原告认可的账户,
并存放作为委托原告支付票款之资金,否则视为被告一违约。由于被告一未能及
时足额交存票款,致使原告垫付资金时,原告所垫付的款项转为到期日起按日万
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欠息按日计复利,并有权从被告一银行账户中划款抵偿。合
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一保证若发生可能影响被告一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主管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被
告一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被告一未按合同的约定履
行对原告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违反其在合同中所做的承诺或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的,即构成被告以违约,原告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宣布合同到期,尚
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合同,将被
告一在原高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其对原告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要求
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等措施。合同第二十四条还约定:发生被告一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被告一
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等原告认为可能危及或
以及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被告一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若被告一未能立即
通知或虽通知但未在 10 天内消除危及原告债权安全的情形,则原告有权采取本
通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措施。当原告解除本合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票款。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247 号-担保 01《最高额
保证金质押合同》主要约定,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被告一愿意向原告提
供保证金质押。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贰亿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
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该合同还约定,
被告一以自身名义在原告处开立的特定化账户,被告一的有关款项一旦进入该账
户,即视为已移交原告战友,作为原告债权的质押担保,未经原告允许,被告一
不得随意转出或支取。
    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签订的(2017)深银综授额字 000247
号-担保 0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对被告
一在上述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项下的债务本
金壹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约定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
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并且办妥保证金质押手续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开出 1 张银行
承兑汇票,票据号为 130658400107720180530202163132,票面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出票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质押保证金
为人民币 930 万元。
    原告对被告一进行贷后检查发现被告一董事会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发布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14 日《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关于公司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17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得知被告一涉及重大诉讼,
部分银行账户及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并因部分案件未履行第三方债务被
法院强制执行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除了上述涉诉情况外,
原告通过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到被告一在深圳法院还涉及其他多宗
诉讼。
    依据前述授信合同约定,因被告一存在涉入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司
法冻结、没有履行第三方到期债务等情形已经危及原告债权安全,被告一没有立
即书面通知原告,而且也未能在 10 天内消除危及原告债权安全情形,被告一以
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且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补
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票款。否则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扣除优先授偿的保证金
后致使原告产生垫款的,被告一必须清偿垫款,并支付垫款所产生的自银行承兑
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欠息
按日计收复利);同时,原告有权要求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实现担保权利。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仲恺高
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科东路 1 号的房产,产权证书号:粤(2018)
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7011 号, 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2)、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索菱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63842585)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3)、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九江妙士酷实
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266909553722)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
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4)、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三旗通信
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895585451)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自协助冻结之日起
    (5)、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英卡科技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703088)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
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6)、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索菱投资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14559C)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
冻结之日起三年。
    (7)、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妙士酷
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300MA4UCJ729)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
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8)、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索菱精
密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 MA4UMEFTS2A)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9)、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航盛实业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4572251X)9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
冻结之日起三年。
    (10)、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市索菱科技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OY3K236Y)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
冻结之日起三年。
    (1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索菱汽车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L29922B)51%的股权,冻结期限
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菱实业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5HA35)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
结之日起三年。
    (1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索菱实业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4A0P49U667)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
冻结之日起三年。
    (14)、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索菱新能源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7MX2X)49%的股权,冻结期
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5)、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通微计
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771470)4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
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6)、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逸行智能
驾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RDG24)35%的股权,冻结期
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7)、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索菱科
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D7Two8)3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
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8)、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
款人民币 2070000,(银行账号:391501880016714,开户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
    (19)、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
款人民币 20700000(银行账号:75591809910101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向西支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
    (20)、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
款人民币 2070000(银行账号 584000020100290785,开户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
业部),冻结期限为一年。
    (2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
款人民币 2070000,(银行账号 44030401600003859,开户行:杭州银行深圳宝安支
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
款人民币 2070000,(银行账号:745866870416,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
    (2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
款人民币 2070000,(银行账号 74191018220005313,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
    (24)、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人民币 20700 银行账号:7591957631090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
润城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5)、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人民币 2070000,(银行账号:9550880202535100176,开户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
营业部),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 20700000 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汇票金额 2000 万元(现已到期的四份汇票),
并支付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止的利息 15000.00 元,以及自 2018 年 12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由被告一签发并承兑的下列九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称汇票),汇
票金额合计 4500 万元。被告二系九份汇票的收款人,因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下称镇金中心)挂牌登记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下称
产品),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九份汇票背书质押给原告。原告已通过镇金中心转账
支付给被告二产品本金 4500 万元。九份汇票的票据信息如下:
       (1)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277199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04 日
       (2)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51425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06 日
       (3)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604692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
       (4)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8144020777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13 日
       (5)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8144020785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
       (6)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9144939040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
       (7)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9144939058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 年 12 月 25
       (8)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80104145775295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 年 01 月 03 日
       (9)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80104145775287
       票据金额: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 年 01 月 03 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前四份汇票现已到期,汇票金额合计 2000 万元。
       其余五份汇票即将到期,汇票金额合计 2500 万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含第三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元)

                        人)                 类型         进展情况

 1       安徽帝显电子   广东亿安仓供应链科     买卖合同     未开庭    10,011,375.46
        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广东索
                     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
      安徽帝显电子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2                                        买卖合同      未开庭        4,960,777.53
        有限公司       限公司/本公司

 3       闵耀功            本公司         劳动纠纷      未开庭             66,381.00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4       沈梓锋                           劳动仲裁      未开庭             24,400.00
                           限公司
      深圳市佳宏源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
 5                                        买卖合同      未开庭            360,613.91
      电子有限公司     限公司/本公司
      深圳市帝显电   本公司/广东索菱电
 6                                        买卖合同      未开庭        4,201,487.07
      子有限公司       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19,625,034.97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力争尽快解决相
关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