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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菱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
深南大道 9678 号大冲商务中心 1 栋 2 号楼(B   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9 栋 2 楼
座)28 楼;邮政编码:518000。                 201 房;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但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但在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三)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     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       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
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予       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予以
以明确。                                     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具体方式及股东身份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具体方式及股东身份
确认方式将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确认方式将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方案、决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 制定公司奖励计划,制订股权激励计     (五) 制定公司奖励计划,制订股权激励计
划;                                      划;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上市的方案。        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上市的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所列的交    (九) 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所列的交
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
非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非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 审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属于   (十) 审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之情形的,审议通过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之情形的,审议通过
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    (十一) 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
百一十六条 第(五)项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   百一十六条 第(五)项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    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非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等规定非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
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

    四、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