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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索菱: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索
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支付定增股票借
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的资金认定为肖行亦占用的资金无误。由于审计
机构 2018 年审计时已将部分虚假回款调至其他应付款,听证后索菱股份与肖行
亦双方签署了同意将该部分其他应付款与对应的其他应收款相抵的书面意见,公
司已予抵消处理,证监会同意将 22,693,322.11 元从原认定的资金占用金额中扣
除。最终,处罚决定书确认,其中 11,042,898.41 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肖行亦归还占用上述公司资金 及相应的利息共计
12,387,989.33 元。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江妙士酷”)与中安百联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九江妙士酷向中
安百联借款 7500 万元,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及时披露
该借款和担保事项。因违规担保所涉义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无需对此
再补正程序或主张担保无效,且公司对上述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已入账并披露,
故上述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已整改完成。
    除上述对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的对外担
保。
    二、关于对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所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对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
际情况。

    四、关于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
展规划,提出的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程序合理、合
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同时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未发现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
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3、我们要求公司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敦促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消除涉及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改善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明                  周虎城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