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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索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5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1-055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四)
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 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
心 B 栋 36 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 60,299,1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72%,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961,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8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1,33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派律师王兵、黄竹桢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8,961,51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834,700 股;反对 261,600 股;弃权 241,30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59,796,2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票 的
99.1660%;反对 2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8%;弃权
2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0.4975%;反对 2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467%;
弃权 2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5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8,961,51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834,700    股;反对 325,400      股;弃权 177,50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59,796,2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票 的
99.1660%;反对 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96%;弃权
1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4%。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0.4975%;反对 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895%;
弃权 1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王兵律师、黄竹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广
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临时
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