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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
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
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
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各项制度建立后贯彻执行情况良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监督
作用。《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
项进行了审核。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
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2018
年度审计报告》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该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
可,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审计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议案中涉及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
公司,其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筹措资金、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
    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在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关于 2019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议案中涉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有助于公司
筹措资金、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的经营情况良
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子公司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2019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在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
公司董事更加勤勉尽责、提升其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行职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的发展。本次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

    九、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
规划、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目标,以及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制定的,
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
益和综合竞争力。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十、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于垂柏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
职务。于垂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的选举程序、
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于垂柏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并决定其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建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二、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本次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于保国先生的提名。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
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担保及
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和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况,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担保行为均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独立董事:王正平、罗福凯、丁乃秀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