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恩股份:国恩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要求 ..........................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 5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 6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 9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 10
第八章 附 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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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管理层
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独立、客观
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以审计监督为基础,促进企业规范化运作,挖掘
管理潜力,为股东发现和提升更多的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
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
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保证审
计范围的广泛性。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
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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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
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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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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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
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二十条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
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
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
送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控
股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
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公司审计部参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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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审核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勘查实物,检查有关
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报告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长责令其配合;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
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
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审计委
员会做出审计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审计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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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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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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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审工作中
长期规划;根据内审工作规划、拟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执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他部门的意见后,根据
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二)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
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内
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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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
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四)审计结果: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
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底稿必须
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
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
进的建议。
(五)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目
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
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六)审计决定: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在补充被审单
位反馈意见后,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七)后续审计: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发布给公司管理层和能采
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职位的人员。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
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
程序。通过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后续审计,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
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
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
准,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
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
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
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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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
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
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批评
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要求经济赔偿的建
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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