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恩股份:国恩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年4月)2022-04-26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 3 -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 4 -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 8 -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 11 -
第六章 附    则........................................ - 12 -




                              - 1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国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
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 2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 3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
写申请单,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审查项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必要
时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报请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银行专户进行资金使用的统计,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
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 4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

                                 - 5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
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
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6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依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7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8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9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投项目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10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
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 11 -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订。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