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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园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6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秘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4.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7.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9.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0.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格式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自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于两个交易日内交董秘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
秘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秘办公室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秘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
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报送董事会,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或向其
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应当通过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
排等必要方式告知保密义务和违法保密规定的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
会对外泄漏。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
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
上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规
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并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第
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1、《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序号       内幕信   身份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息知情   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附件2: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

                                               式             人员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