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高科石化: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
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期半天。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2019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4,724,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1904%。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工作的提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4,724,4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
                                             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