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相关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
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了解,发
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
关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张 雅 蔡桂如 吴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