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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科石化:《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3-23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高
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
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修正案》具
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工;                                     或者股权激励;
1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1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其他方式进行。
2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转让给职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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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2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的,视为出席。
    出席。
4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明确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5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3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6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和考核以及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4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许汉祥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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