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3-23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高
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
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修正案》具
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工; 或者股权激励;
1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1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其他方式进行。
2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转让给职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4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2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的,视为出席。
出席。
4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明确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5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3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6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和考核以及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4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许汉祥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