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0-07-01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于公司拟购买苏
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70%股
份(以下称“标的资产”,前述交易事项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
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评估机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信评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华信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
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提供合理的作
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
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目
标公司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
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 雅 吴 燕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