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7-01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高科石化”)拟购
买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金控”)持有的苏州中晟
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环境”或“标的公司”)70%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
关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之首次披露重组事项(2020 年 4 月 9 日)前六个月至《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以下简称“自查
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 高科石化及其董事(包括自查期间内辞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2.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
4. 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自查结果
(一)相关人员/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相关方填写的自查报告、股票买卖情况说明等文件资料,
相关人员/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身份/关联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类型
2019-10-24 34,000 卖出
2019-10-25 46,000 卖出
2019-10-28 55,000 卖出
2019-11-07 57,000 卖出
2019-11-08 24,000 卖出
公司原董事,于
2019-11-14 24,000 卖出
王招明 2020 年 2 月 19 日
2019-11-18 33,000 卖出
辞任
2019-11-19 10,000 卖出
2019-11-20 400 卖出
2019-11-21 6,300 卖出
2020-02-06 81,000 卖出
2020-02-10 50,000 卖出
公司原实际控制
许汉祥 人、董事许春栋之 2020-03-09 6,294,750 卖出
父
吴中金控 交易对方 2020-03-09 6,294,750 买入
(二) 相关人员/主体关于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的说明
1、王招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其说明
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董事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计划预披
露公告》,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投资需求原因,时任公司董事职务的王招明计划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
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49,7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其中,
通过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即从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止。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
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公告》,王招明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董事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计划预披
露公告》,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投资需求原因,时任公司董事职务的王招明计划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12,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799%),其中,
通过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前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即从
2020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止。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
原董事提前结束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收到董事王招
明辞职报告,该董事原减持计划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
规定,提前结束减持计划。
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王招明已出具《关于买卖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筹划,于上市公司首次
披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前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信息。本人在核查
期间内交易高科石化股票的行为,系实施本人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减持计划,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也未建议他人买卖高科石化股票、从
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高科石化披
露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高科石化宣布终止本次交
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
交易。3.若本人上述买卖高科石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本人愿意将核查期间内买卖高科石化股票所获得的全
部收益(如有)均交予高科石化。”
2、许汉祥、吴中金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其说明
2020 年 1 月 4 日,许汉祥、吴中金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许汉祥将
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294,750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吴中金
控。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
记的公告》,许汉祥、吴中金控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股份事
项的过户登记手续。
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许汉祥已出具《关于买卖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1.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交易高科石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本
人于 2020 年 1 月 4 日同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而实施的协议转让,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
科石化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高科石化披露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高科石化
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
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3.若本人上述买卖高科石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证券监管机
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本人愿意将核查期间内买卖高科石化
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均交予高科石化。”
同时,吴中金控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公司的说明
公司就其原董事王招明、原实际控制人许汉祥上述买卖高科石化股票的情况
出具了书面承诺:“本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经本公
司审慎自查,除上述说明情况外,本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其他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原董事王招明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筹划,于本公司首次披露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前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信息。上述王招明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实施其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减
持计划,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许汉祥与吴中金控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
于其于 2020 年 1 月 4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而实施的协议转让,上述股票
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后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规范相关人员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
股票交易。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说明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
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