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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科石化: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2020-07-01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 年-2022 年)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
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
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资金成本、融资环境、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
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
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
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三)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
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
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