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12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高科石化 编号:2020-075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持有公司股份 18,884,250 股的股东许汉祥先生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与苏
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约定许
汉 祥 先生 放弃 其持 有的 上市 公司 11,523,850 股股 份( 占上 市公 司总 股本 的
12.9322% ) 对 应 的 表 决 权 , 本 次 表 决 权 放 弃 后 , 许 汉 祥 先 生 拥 有 上 市 公 司
8.25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公告编号:2020-017)。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 (星期 五)上 午 9:15 -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许春栋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1,054,57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8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0,858,07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06,4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0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09,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0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原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94,1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06,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许汉祥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06,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