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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晟高科: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7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编号:2022-026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700,9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0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700,9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03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00,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00,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