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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晟高科: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04-25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3]215Z0213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3


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4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037)
                                                        TEL: 010-66001391   FAX: 010-6600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3]215Z0213 号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晟高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晟高科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
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晟高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晟高科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
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
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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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晟高科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3]215Z0213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支彩琴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殷强


                              2023 年 4 月 24 日




                                  3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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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市天硕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中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苏州和协环境评价咨询有限
公司、苏州中晟排水有限公司、苏州中晟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晟管网有
限公司。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包括:1、公司层面控制: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
监督;2、业务流程控制:销售与收款流程、采购与付款流程、存货与成本流程、
工资与人事流程、资产管理流程、资金管理流程、财务关账和报告流程。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风险、采购风险、资产风险、资金风险、人力资
源风险、法律风险、账务报表重大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等规定,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
的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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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陷影响大于或等于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5% ;
   重要缺陷:缺陷影响大于或等于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1%;
   一般缺陷:缺陷影响小于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
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该缺陷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超过200万元;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含)至200万元;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含)至5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
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2)关键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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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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