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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夫户外: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宏继律师、李梦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昌平区陈家营西路 3 号院 23 号楼召开
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三夫户
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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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
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5 项议案,包括:《关于以现金收购上海悉乐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控股的议案》、《关于变更首发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
43,023,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67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2
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议案并进行了
表决。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
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1 日上午 0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
表决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属于特别决
议事项,已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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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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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李   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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