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户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03-15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
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
了审计责任与义务。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
状况,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2、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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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
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
了审计责任与义务。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55,928 股限制性股票。
6、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 关于聘任罗向杰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罗向杰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罗向杰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罗向杰
先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经审查,罗向
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罗向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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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9、 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况。
10、 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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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苟娟琼____________
张 然____________
张韶华____________
路 骋____________
201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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