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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夫户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韩洪敬律师、马宏继律师列
席公司于 2021 年 02 月 0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陈家营西路 3 号院 23
号楼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
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01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并
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6项议案,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
贴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1年01月14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 1 名股东),代表股份
36,579,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35%。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股份 139,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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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9,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02 月 02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02 月 02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
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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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议案同意表决数为 12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7713%。
    (2)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
式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议案同意表决数为 123,7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4852%。
    (3)议案 3《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
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议案同意表决数为 12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4852%。
    (4)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并披露了投票结果,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4.01 选举张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36,590,0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4.02 选举易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36,615,1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5,305 票。
    4.03 选举孙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36,590,0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4.04 选举何亚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36,590,0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5)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并披露了投票结果,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5.01 选举苟娟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36,590,0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5.02 选举张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36,590,001 票,其
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5.03 选举钟节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36,590,0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6)议案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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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制进行表决并披露了投票结果,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6.01 选举李继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 36,590,001
票,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0,205 票。
    6.02 选举李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 36,595,301 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5,505 票。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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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韩洪敬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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