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3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
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增强公司竞争力和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交易事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
所有相关议案(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