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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信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10 日(星期四)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星
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2131 号江南名苑奇信股份一层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余少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合计持
有股份 128,299,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21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28,299,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2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8,299,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8,299,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