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9 号)
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的通知》(财会
〔2017〕14 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
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规定的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要求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
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中的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
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期
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金融
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
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
度报告起将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不重述可比财务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
公司 2018 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规定
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