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前期与控股股东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签署 借款补充协议,是在落实原交易约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的结果。本 次补充协议为对借款期限的修订,不涉及重新定价,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应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