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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奇信: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7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七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1606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奇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现就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奇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22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
说明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复《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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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问询函》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8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财务总监刘松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你
公司财务总监一职空缺至今;4 月 26 日,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涂鸿文因个
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无法保
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公告》显示,独立董事赵保卿对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等多项议案投弃权票,独立董事赵保卿
无法保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请你公司:

     ……

     (2)说明至今仍未聘请财务总监的原因,你公司如何确保财务内控的有
效性及规范性;并补充说明年报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雷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程卫民签署的原因以及签署年报的法律效力。请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方法及程序:

     1、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至今未能聘请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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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原因”的书面说明;

     2、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对外招聘财务总监人选的书面证明;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

     4、取得并查阅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5、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目前财务部在职人员花名册、简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
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

     6、取得了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财务制度;

     7、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目前确保财务内控的有效性及规范性的相
关措施”的书面说明;

     8、取得并查阅了雷鸣先生、程卫民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劳动
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

     9、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修正)》等法律法规并进行法
律分析。

     (二)核查意见

     1、说明至今仍未聘请财务总监的原因,你公司如何确保财务内控的有效性
及规范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前任财务总监刘松先生辞
职后,公司一直通过社会招聘、内部推荐等多种途径寻找有经验、专业能力强
的财务管理专业人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公司对任职人选有着较高的专业
要求,对聘任工作有着严格的选聘程序。截至目前,因公司尚未完成全部考察
程序,因此暂未能完成新任财务总监聘请工作。

     经查阅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资料,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存在“非经营性资金流出问题”“工程材料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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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管理问题”两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外,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为确保财务内控的有效性及规范性,公司将积
极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积极招聘新任财务总监,在此期间,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雷
鸣先生兼管会计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程卫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
确保财务部门正常稳定运作;

     (2)公司财务部现有专职财务人员 27 名,已与前财务总监进行工作交接,
能够持续、快速、全面地开展相关财务工作,保障相关财务制度落实和执行;

     (3)公司将按照内控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内容,针对两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积极履行相关整改措施,尽可能消除相关事项不利影响,并杜绝
相关事项再次发生;

     (4)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的日
常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5)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培训,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2、补充说明年报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雷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程卫民签署的原因以及签署年报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前任财务总监离职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公
司会计工作由副董事长、总裁雷鸣先生兼管,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程卫民先生自 2021 年 9 月起担任财务管理中心
总经理,系公司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章程等规定,程卫民先生虽作为公司会计主管人员但不
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其任免安排不涉及董事会审议、公告等程序。

     因此,鉴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的客观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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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
告由雷鸣先生和程卫民先生签署具有合理原因及相应法律效力。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未聘请财
务总监具有合理原因,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财务内控的有效性及规范
性;公司 2021 年年报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雷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程卫民签署具有合理原因及相应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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