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奇信: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2022-07-21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 奇信 公告编号:2022-098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了江西省新余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赣 05 破申 10 号、(2022)
赣 05 破申 10 号之一],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一、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新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2)赣 05 破申 10 号之二],
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债权人申报相关事项,具体内容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广东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重整,并提出预重整申请。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作出(2022)赣 05 破申 10 号决定
书,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为
三个月。同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前向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
厦 B 座 14 层;联系人:梁助理,15180359561;叶助理,18617388957;邮政编码:518101)申
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一案,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登记视为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预重整期间,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债权
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可作为重整期间无异议债权。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本一致的,或有
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更加优化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
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出资人、债权人有不利影响
的,或者与出资人、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
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征求意见后出
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出资人、债权人决策的,相关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
重新表决。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比例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四)预表决中的分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或者债务人、债权
人通过恶意收购、分拆债权等方式促成预表决达到通过标准;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表决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下,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仅召集权利义务因重整计划草
案变更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或出资人,预表决、书面意见中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出
资人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
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
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2)赣 05 破申 10 号之二];
2、《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
2
附件: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2 年 7 月 19 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根据广东康诺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预重
整一案【案号:(2022)赣 05 破申 10 号】,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奇
信股份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工作。
临时管理人将在奇信股份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初步审查工作。为保证奇信股份预
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作如下指
引:
一、申报时间: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7 日前。
债权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的主体
对奇信股份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
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
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三、申报方式
考虑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常态化需求,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人力
成本,临时管理人建议和鼓励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尽量避免现场申报债权,在申
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申报材料电子版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电子版和原件有差异的以原件
为准。管理人也将优先处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申报方式具体如下:
1、邮寄申报:在申报期内,债权人可以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将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以及包含有全套申报资料电子扫描件的光盘一张(或 U 盘一枚)邮寄至如下地
址:
收件单位: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收件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4 层
3
收件单位联系人:梁助理,联系电话:15180359561
叶助理,联系电话:18617388957
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2、电子邮件申报:债权人在申报期内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报。
电子邮箱名称:奇信股份临时管理人
电子邮箱地址: qxgflsglr@163.com
债权申报邮件名称编写方式:奇信股份预重整债权申报-【债权人名称】-【首次申报/
补充申报资料】-【债权笔数】
3、现场申报:自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7 月 25 日前不接待
现场申报),尚未完成申报的债权人除可以继续通过邮寄及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外,还可提前
与如下人员预约申报时间后携带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到申报地点现场申报: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4 层
联系人:
1、梁助理,联系电话:15180359561(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2、叶助理,联系电话:18617388957(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本指引载明的现场申报工作时间及电话咨询工作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
外)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30
(注:选择现场申报的,请自行查询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防疫相关要求。不符合防疫
要求的人员将无法进入现场申报办公场所。现深圳市办公场所不定期变更防疫要求,部分重
点地区来访人员可能无法进入办公场所或须持有 24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才能进入办公场所。
建议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
四、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
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列明债权人本次债权申报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申
报材料名称、份数、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
报资料。具体格式参见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1)。
2、债权申报登记表 (见附件 2)。
3、债权申报书 (见附件 3)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
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
4
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
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4、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 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并捺手印);
(2)非本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 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
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并提供依法经公证
或有权机构见证的确系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非法定代表人申报应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 5,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代理人
为其他公民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以及加盖企
业公章)。
3、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破
产预重整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
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
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
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预重整程序的,从内
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预重整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如外文与中文存在差异的,
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破产预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
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6)。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如各类借、贷合同,购、销合同,承、分包合同)等债权原始材料及
结算书、票据、划账单、汇款单、订单、送货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原始合同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
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加盖法律文书
生效章的生效证明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
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
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
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
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
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
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
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
规定,附利息债权自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奇信股份预重整之日起暂停计息。申报人
应提供债权计算说明(见附件 7),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6
8、确认债权申报无误的承诺书(见附件 8)。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款所列材料均应为单面打印(或复印),
将其按出现的先后顺序根据附件 1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的格式进行编排(证据材料按形成时
间先后进行排序),并编制页码。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奇信股份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
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上文所列资料如注明为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未注明为原件的只能提供复印件,
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三份(含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并分别归集成册。对于债权
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
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通过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应携带所有复印材
料的原件,供核对后返还;采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本文未注明为原件的材料,均仅能寄
送复印件(不得附原件),如擅自寄送证据原件,造成原件丢失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债权的,原件核对工作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临时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
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
限内提供的,应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
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前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债
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等。若对债权申报相关事宜有不明之处,可于工作时间通过如下方式联系临时管理人
代表咨询:
联系人 1:梁助理
联系电话:15180359561(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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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2:叶助理
联系电话:18617388957(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六、其他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奇信股份进行预重整,是否
裁定受理奇信股份重整将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依法审查决定。如后续新余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奇信股份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
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奇信股份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
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对奇信股份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奇信股份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二)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
息,同时确定一个手机号码作为与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的手机号
码与日常联络的手机号码可以相同),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
避免影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
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
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
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六)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
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
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
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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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
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八)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执行。
附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债权申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7、债权计算说明
8、债权人承诺书
江西奇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9
债权人:
份 每份
债权申报文件目录 原件或复印件
数 页数
1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表(盖章) 原件
2 债权申报书(签字盖章) 原件
3 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签字盖章) 原件
主
□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体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信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
息
□ 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文
□ 代理人身份证明
件
5 债权计算说明(盖章) 原件
6 复印件
7 复印件
8 复印件
提交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证明材料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
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收人声明:本次债权申报证明材料的签收并不代表签收人对申报的债权以及提交证明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确认。
注:本清单不够填写的,债权人可以打印多份清单或者另附清单。
本表共 页申报人提交材料 份 本表一式二份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接收人签字:
申报材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10
自然人债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
债权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单位债权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接收法律 通信地址
文书地址 电子邮箱
本金
申报债权 利息
情况 其他
共计
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之日
□已到期 □未到期
(2022 年 7 月 19 日)债权是否到期
连带债权人 有/无 连带债权人名称
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人 有/无 连带债务人名称
连带情况
连带债务人 有/无 连带债务人名称
法院/仲 是否经判决或仲 是否已申请执行;
裁机构裁 裁;若有,请注明裁 若有,请注明执行
决 决文书名称及案号 裁定书案号及执
11
行情况
权利类别 优先权金额
债权优先
权情况
设定担保的财产
请填写《债权申报书》,说明债权形成的经过。
申报债权
填写时请注意:①主张利息的应提供计算方式(利息计算至裁定受理破产之日);
情况说明
②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详细说明优先权类型、金额及对应的特定财产。
申报多笔债权的,每笔债权填写一张申报表,并在《债权申报书》(见第 3 页)中
按顺序说明各笔债权情况。如债权涉及工程项目的,请说明对应的具体项目全称
备注
及项目编号。
附证明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
1. 2. 3.
申 报 人 (代理 人 )签章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12
申报人: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本金 元,申报利息 元,其他费用 元,合计 元。
申报债权的性质:(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详见生效判决书(无生效判决的,请简要陈述)。
利息计算过程(可另附利息计算表):
申报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3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 职务,系本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4
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地址:
电子邮件: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代为确认债权,变更或放弃委托人申报的债权;
4.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5.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
6.其他等相关事宜。
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江西奇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终结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个人债权人签名: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5
一、申报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
达地址确认书。
二、申报人在江西奇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
三、申报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管理人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
告知 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
事项 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文件传送的成本。管理人对案件中的部分信息将酌情采
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报人。
五、因申报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
未及时告知管理人、申报人本人或者申报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
申报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管理人对应系统
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申报人(必填)
送达
送 达 地址(必填 )
地址
收 件人 (必填 )
和方
联 系电话(必填) 手 机 (必 填 )
式
电子邮箱(必填) 微信账号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了告知事项,并同意管理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件。本人保
证上栏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正确、有效。若变更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将及
申报
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由本人
人确
承担。
认
申 报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16
债权计算说明
债权人:
债务人:
一般利息计算方法 本金 起算时间 截至时间 天数 日利率 应付利息
本金
【期间】利息(判决
确定)
判决确定的债权支
付期限前产生利息
(生效日:【】)
判决确定的债权支
付期限后产生利息
(生效日:【】)
小计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 迟延履行
本金 起算时间 截至时间 天数 金额
方法 利率
迟延履行利息
小计
利息合计
债权合计(本金+
利息合计)
申 报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17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本单位/本人承诺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
无异。
特此承诺。
债权人(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8